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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8)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组织起来的农村商业合作社。是农民按照平等、自愿、互利、民主、服务的合作社原则以入股方式组建的。供销合作社财产是社员集体所有制财产,由供销合作社法人享有所有权。但供销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供销社法人所有权受到很大破坏。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将县级以上各级供销社撤并,与同级国营商业部门合并,将基层供销社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供销社的财产所有制关系由集体所有制上升为全民所有制,执行国营商业的财务制度,供销合作社财产被大量平调、 挪用。1961年、1962年开始恢复供销合作社。但到了1966年后又再度将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使供销社的大量资金财产流失。1975年2月, 中央又第二次作出了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定。但当时正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办社原则、经营传统受到错误的批判,加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即使从管理体制上将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分开,也难以真正恢复供销合作社的本来性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全面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对供销社进行了全面改革。“改革的核心是恢复供销社的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性质,重点是改善同农民的关系。在改革的步骤上先组织力量,逐村逐户清理历史的社员的股金,落实股权,补发红利,同时增扩社员股金;在此基础上全面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县级社改为基层社的联合社。”(注:洪远朋主编:《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196、348页。)同时积极推进供销社改革经营管理体制、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自主权,改革完善用工分配制度,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1995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又作出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强调“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改革后的供销社的全部资产属于社员集体所有,由供销社法人享有所有权,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法人的权力机关,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行使所有权职能,承担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监事会是代表社员对理事会的资产运用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因此,供销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财产,采取的是供销合作社法人所有权形式。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机构,是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它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农民群众在政府领导下和银行帮助下自愿组织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后来由于“左”的思想干扰背离了合作金融的性质,演变成了“官办”银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会议, 提出“必须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恢复其合作金融性质,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信用合作社应当确立信用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明确信用合作社的财产依法属于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由信用合作社法人行使所有权。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应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是改革开放以来,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我国一些城市兴起的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入股作为社员组建的合作社,其宗旨主要是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提供融资渠道,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急需的资金困难。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都是合作社法人,其资产属于合作社法人所有。由其社员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督机关、信用社主任或合作银行行长为代表机关行使法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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