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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考察(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保留所有权合同,究其本质,在于确保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得主张之未偿价金债权,是经济发展,消费增长的产物。[26]其法律制度上的反映,恰好是出卖人一方面欲与买受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以完成盈利之目的,另一方面又对最终的所有权变动附以条件,以为债权的担保。其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完全吻合。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虽然合同法可赋予当事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为任意之约定,但一旦产生纠纷,法律之解释与适用颇为不易,且有失法律之可预见性与逻辑性。

  七、结论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到,物权行为理论在大陆法系有其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它深化了法律概念,适应了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我国目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尚存分歧。学者多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批判,而忽略其本身的价值,或多从买卖行为考察,而未为其在如所有权抛弃、保留所有权买卖等制度中的贡献作深刻的分析,因此难免得出片面的结论。我国正日益深化市场经济的改革,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应为经济基础之真实积极的反映,方能为社会的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我国正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如何制定真正适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民法典,任重道远。而对于物权行为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我们无疑应该作更多深入的检讨。

    注释: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7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464页,台北1980年再版。

  [3]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第8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25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5] 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第175-176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

  [6] 关于利益衡量方法,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论述较详,可资参考。

  [7]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497页,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

  [8]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27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9]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前揭书,第280-281页。

  [10]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06-207页,1957台北初版。

  [11] 参见史尚宽:前揭书,第225页。

  [12]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第258-259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13] 参见陈华彬:前揭书,第564页。

  [14]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第60-6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5] 参见王利明:前揭书,第686页。

  [16] 参见王利明:前揭书,第698-701页。

  [17] 参见孙宪忠:前揭书,第82-86页。

  [18] 参见王利明:前揭书,第699页。

  [19] 王泽鉴先生认为,应严格区分设定抵押权之“约定”(债权行为)及抵押权之“设定”(物权行为),但实际上也可同时为之。参见氏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第11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0] 参见史尚宽:前揭书,第444页。

  [21] 参见史尚宽:前揭书,第444页。

  [22]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第2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23] 参见王泽鉴:前揭书,第259-260页。

  [24] 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5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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