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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及其相关问题浅论(1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七、期盼一部完美精致的民法典-代结论

  本文简单论述了无权处分行为及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其实最为根本的一个结论还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这样的二分法,是民法学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必然逻辑结论。当然,我们无论是在学理研讨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应当坚持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以及理论与实务结合中所产生的宝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其走向德国法之路,“乃理论与实务互相印证之结果与经验,并非如同不少大陆学生所认为的,只是逻辑与概念的纸上谈兵而已……”。这里借用我国台湾地区债法名师王伯琦先生的一句话,以为共勉:“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

  制订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推动作用可谓不言而喻。诚如梁慧星教授所说的:“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45]德国民法典的制订,前后历经二十余个寒暑,仅第一草案的提出就历时十三年之久。如果算上之前的学说准备阶段则近二百多年,堪称“潘德克顿法学派(Pandektenwissenschaft)”的精华。[46]谢老先生说:“今后要制定民法典,即使到下世纪初,我国仍然欠缺当年(在19世纪末)德国制定民法典时那样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和立法经验,那样雄厚的力量,但是我们现在积蓄起来的一大批新生力量却更有勇气、更有锐气,他们必将比当年德国制定民法典时的一大批学识高深却思想保守的教授们创造出更大的业绩来。”[47]

  在这里,笔者仅仅希望通过对一些琐碎的问题发表点滴浅陋的看法,以便为将来我们的创新做出一点点的沉淀。在这里,请允许我再次借用谢怀栻老先生的话,作为本文的结束:“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能成为21世纪世界有影响法典。”

  [注释]

  [1] 参阅(德)Dieter Medicus(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可能我们过多地强调了法律行为之于私法自治的巨大作用,但透过“私法自治”我们或许还可以看到德国民法通过“法律行为”对人格权在财产法领域全方位的维护。

  [2]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62-263页。

  [3] Verfügung一语为(有权,可能)支配,使用,利用。解释Verpflichtung一语为履行责任、承担义务。可见,Verfügung一语本身即含有直接介入某项权利而为支配的意味;而Verpflichtung一语则仅含有使某人负有义务的意味,而并无使权利实际发生变动之意。仅从词义上看,Verpflichtungsgesch?ft与Verfügungsgesch?ft负担与处分的意思极为明显。

  [4]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62页。

  [5]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8页。不过非常遗憾,我国现行法时至今日也没有彻底地将物权与债权区分开来。突出体现在《合同法》第2条、51条、130条、132条、135条等。依《合同法》第2条来看,其“合同”的概念给人的感觉也像是民法总则中合同的概念。难道《合同法》中竟也包含了物权法领域的合同?反观《民法通则》第85条,虽然措辞几近相同,但却规定于“债权”一节下,仿佛才更像是债权合同。

  [6] 参阅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载于《固有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戴东雄教授六秩华诞祝寿文集》,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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