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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及其相关问题浅论(1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29] 所谓Unmoglichkeit专指客观不能而言,而主观不能则另以Unverm?gen表示。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397页。

  [30] 参见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59页。

  [31]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397页。

  [32] 德文中Vertrag专指债权契约,而物权的合意则以Einigung或Auflassung表示,或dingliches Vertrag(物权契约)。

  [33] 参见郑玉波著《民法债篇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10月第14版,第三三一页。郑玉波先生对给付不能作有相当精辟的论述:“给付不能者债务人不能依债之本旨,履行债务之状态也。属于债务不履行之一种,所谓‘不能’,与‘不为’有别,不为系能而不为,不能则欲为而不能,孟子上所设之为长者折枝,与挟泰山以超北海之喻,乃‘不为’与‘不能’之最好说明。”

  [34]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01页。

  [35] 参见王泽鉴前揭书,第408页。

  [36] 参见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37]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70页。

  [38] 公同共有,在中国相关的法律、及著作中称为“共同共有”。但“共同共有”一词存在明显的语意上的瑕疵。所谓“共有”,即共同所有,那么“共同共有”就成了“共同共同所有”。所以,这里采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公同共有”一词。参见《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439页。

  [39] 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324页。

  [40] 在笔者看来,我国学界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实已为大势所趋,无可逆转。社科院法学所的物权法草案即为其力证。其第七条从维护债权契约的角度肯定了独立物权行为的存在。

  [41] 参阅谢怀栻、程啸:《物权行为理论辨析》(投稿本)。

  [42] 参阅谢怀栻、程啸:《物权行为理论辨析》(投稿本)。

  [43] 参见程啸著《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49页。

  [44]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13页。

  [45] 参见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本文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46] 参见谢怀栻著《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79页。

  [47] 参见谢怀栻:《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原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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