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刍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性质

    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原始取得说。 2、继受取得说, 3、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争议无意义说。笔者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性质,既非原始取得亦非继受取得,而是兼有继受取得的原始取得。因为,善意受让人之所以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实质上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交易行为有效只不过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之一。故善意取得基本性质是原始取得,却兼有继受取得的性质。

    四、相关制度比较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与权利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移转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其目的在于解决出卖物的权利瑕疵,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受不测之损害。我国《合同法》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可知,权利瑕疵担保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在目的功能上具有一致性。即所解决者均为权利瑕疵,以维护交易安全,且均要求受让人为善意。那么这两种制度究竟是可以由受让人任意选择适用还是只能主张善意取得呢?学界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可由受让人选择适用,从而使民法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方法更为丰富多样,交易安全的保障也更加充分。这完全符合交易社会的经济逻辑……第二种意见认为善意取得具有优先性。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不得抛弃法律保护而主张权利瑕疵担保。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可取,因为:(1)尽管权利瑕疵担保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功能具有一致性,但是他们救济手段还是不一样。即权利瑕疵担保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则是通过权利归属的方式进行救济。由此可见,就救济手段而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保护更为充分与完满,更为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在标的物经过多次流通之后更为明显。(2)而且善意取得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只要无权处分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原始取得其权利,自是不能抛弃善意取得而主张权利瑕疵担保。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目前主要确立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条)、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法律之所以确立优先购买权,主要是为了充分保护特殊主体的利益,使物更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那么如果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何者更优先受保护呢?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为:(1)善意取得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是人的互相尊重这一伦理性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2)从理论角度而言,在出卖人未事先通知承租人等优先购买权人而出卖不动产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权人得主张无效者仅为物权行为,而非债权行为。但在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人所为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并最终无效,而这对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并不构成影响。因此,事实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根本不能构成对善意取得的妨碍。

    五、原权利人的保护途径

    不动产善意取得从根本上讲,是以牺牲静的安全来保护动的安全,从而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因而,原权利人是最大受害者。为维护公平正义,法律对原权利人提供如下救济:

    1、侵权责任救济。无权处分人未经原权利人授权或事后追认而处分他人之物,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者,原权利人可依民法通则117条请求损害赔偿。但应注意的是,并不是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之不动产均构成侵权行为。如登记实质关系无效或被撤消,而无处分权人不知而处分者,自不能谓其有过错,构成侵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