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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添加附加条件 杭州消费券遭遇消费壁垒
www.110.com 2010-09-17 17:12

     今年,为拉动内需,鼓励消费,杭州市政府相继推出市民消费券,而市民使用社会消费券购买商品按照面值还能享受5%的优惠,即面值20元消费券可抵21元人民币使用。

  昨天,记者从杭州西湖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了解到,近日他们就收到了好几起由于商家对消费券使用添加附加条件,从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杭州的邢先生想买一款奥林巴斯数码相机,刚好手头上有600元的消费券,他计划着再贴点钱,就可以买一台了。“我觉得市场里可能会价格便宜点,趁着周末我和老婆两人就跑到百脑汇去了。”可转了一圈打听了一下,商家表示不接受消费券。

     离百脑汇不远有一家家电卖场,他想那里应该可以用消费券,为了早点买好相机,省得再麻烦,他们就直奔卖场了。他一进卖场,就问柜台工作人员:“能用消费券吗?”

     “可以的。”工作人员说。

     “我觉得还是不放心,特地跑到收银台再问了一遍,也得到肯定的答复。”邢先生这下终于放宽了心,认真挑选起数码相机了。

     正好一款相机在搞活动,只要2090元,他比较了一番,觉得性价比挺高的,当下就和老婆决定:买这个了!于是,他留在柜台继续听工作人员介绍性能和使用,让老婆拿着消费券和钱包去付款。过了会,老婆拿着发票回来了:“又付了1490元。他们说已经是参加活动了,不能再享受5%的优惠。”

     “我并不是在乎这30元的优惠,而是觉得政府说了,使用消费券可以有5%的增值,商家就应该遵守这样的规则。”邢先生认为,商家也没有事先声明,这属于不诚信。

     无独有偶,李女士碰上的“消费券”烦恼更是让她哭笑不得。

     “我到家电卖场去本来想给我妈买个手机,后来路过数码相机柜台,想反正可以用消费券,就一起买了。”李女士挑选了一下机型,因为讨价还价了一番,工作人员就告诉她,都不能再享受5%的增值了。李女士想想也就算了,就问收银员:“两样东西一起付款,都用消费券付款可以吗?”

     结果没想到这个简单的要求,却被否定了。收银台工作人员表示,“使用消费券只能单独商品付款,像你这样手机和数码相机不能累加在一起。”

     “1+1=2”不行,非得付了1元再付1元。这种结算模式让李女士想不明白了。

     她说,“我后来到其他卖场去购买了,还多买了好几件小家电,那里就没有做出这样那样的限定。我觉得商品不能累加起来用消费券付款这一规定真是很不合理。”

   商家拒绝优惠强词夺理

     记者从西湖工商分局了解到,近期类似的消费券纠纷多了起来。“上次有一位消费者购买空调,经过讨价还价确定成交后,却在使用消费券时被拒绝按面值优惠5%。商家理由是:在讨价还价中已包括了5%的优惠。”工商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家电价格不透明,成交价与挂牌价一直有差距,消费券是在成交价而不是标价的基础上使用的,但商家拒绝按面值优惠5%时还振振有词。

     另外,有些消费者使用消费券还会遇到“该商品不参加活动”的借口。

     “企业应以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商业道德标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人员表示,另外也需要提醒市民,使用消费券之前要事先将有关事项询问清楚,仔细读懂背后的须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当然还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市民消费券也有使用期限的。

     维权提醒:

     目前,市面上的消费券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由政府主办、定点发放的消费券,二是商家在门店及展销会上发放的消费券,三是塞在居民信箱里或在马路上派发的消费券。对于第一类政府主办的消费券,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放心使用;对于第二、三类企业自己发放的消费券,消费者就要谨慎对待,不能一味盲从。

     宁波的胡女士手头有一张面值1000元的某美容连锁机构消费券,兴冲冲地去美容店消费,但店方告知她只能用在指定的美容产品及美容护理上,胡女士仔细一算,如果要消费掉这张1000元券,她至少得花1万元左右现金。

     消费者的无奈折射出大多数商家发放的消费券最多只能算优惠券,这与平常商家搞促销推出的折扣券的性质是一样的。

     通讯员张坚仁肖丞 记者陈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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