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此后,被告人张某三次入室盗窃,共窃取现金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万元。
对于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如何并罚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决定后罪,拘役二个月,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立法对此情形应加以明确。
刑法第七十一条对同种自由刑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但对异种有期自由刑,即数罪中既有有期徒刑,又有拘役或刑如何并罚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出台《关的于管制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新罪所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也按此办理。但对一罪被判拘役,另罪判有期徒刑,或者数罪被分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案件该如何决定执行刑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此,立法应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异种有期自由刑的做法不一,操作混乱,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此外,如果按第一种意见并罚,则在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如果本案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服刑中被,被判处的拘役还有必要继续执行吗?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如果最后被决定执行的是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在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但在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在有期徒刑假释后,还应执行另外的刑种显然不合适,假释的前提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再执行另一并罚的刑种,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另一方面,另一刑种是在被假释后立即执行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执行,也在操作上存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出台的上述司法解释有不尽合理之处。因此,立法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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