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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胡才钢,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市,汉族,职高文化,农民,家住江津市白沙镇沙坪村。因涉嫌犯于200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才钢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建康、桑定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才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才钢伙同唐平、杨纯反(均已判刑)等人与湖南籍彭善和,向吉丰、姚绍清等因故发生纠纷,后双方持凶器互殴,致多人受伤。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才钢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才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未拿刀砍人。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胡才钢与马学红(在逃)等四川籍人向湖南籍人姚绍清(已判刑)要钱,姚请同乡彭善和、向吉丰 (均已判刑)前去讲和未成,却遭到马学红等人的殴打。后彭善和,向吉丰、姚绍清等20余名湖南籍同乡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在本市掌起镇海路公司附近 329国道旁,与手持刀棍的被马学红纠集来的被告人胡才钢及杨纯友等10余名重庆籍人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后被及时赶来的公安干警阻止才罢。被告人胡才钢于2001年10月16日在重庆市江津县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唐平、杨纯友供述,证实四川人向湖南籍姚绍清要钱,后讲和时马学红打了人家,马学红叫了胡才钢、杨纯友等人后又互相用凶器斗殴。2、姚绍清、彭善和供述与四川人斗殴的事实。3、晏如辉、彭善和、王支生、杜胜武、杜武周的辩认笔录,指认7号相片胡才钢用刀砍人的。4、被告人胡才钢的供述笔录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才钢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才钢在公共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才钢所辩解理由与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才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3年10月15日止。被告人胡才钢在原籍抓获起至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间10天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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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亮,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郭博勒街20号。1996年4月5日和 1998年2月13日分别因斗殴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聚众斗殴一案于2005年4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5月 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莫旗看守所。

  辩护人李树维,黑龙江省讷河市振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宝生,别名六宝,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讷莫尔路38号。2002 年12月2日因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现因聚众斗殴一案于2005年5月18日被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2005年7月 14日由莫旗人民检察院办理。

  被告人金卫东,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北环城路27号。2002年10 月25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现因聚众斗殴一案于2005年4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5月 1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莫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鄂淑兰,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莫旗尼尔基镇。

  指定辩护人孙长庆,莫旗中心律师。

  被告人董立涛,又名老小,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德都街3巷3号。2002年 1月因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讷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6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在逃)。现因聚众斗殴一案于2005年4月 12日被莫旗公安局抓获。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莫旗看守所。

  被告人关长明,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绘图莫丁村,无前科,现因聚众斗殴一案被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5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莫旗看守所。

  辩护人佘玉龙,黑龙江省讷河市振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0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亮、刘宝生、金卫东、董立涛、关长明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亮、刘宝生、金卫东、董立涛、关长明及其法定代理人鄂淑兰、辩护人李树维、孙长庆、佘玉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金亮、董立涛、关长明与朋友孟伟(批捕在逃),玄建辉、苏捷(以上二人另案处理)酒后来到“南波万”练歌广场。期间,金亮想起以前刘宝生曾议论过他的是非,便打电话质问刘,争吵中金亮扬言要揍刘宝生,并让同行的孟伟、玄建辉、苏捷去买家伙 (指凶器),三人又找来刘崇海(另案处理)一同在市场购买了五把刀锯及一根镐把回到练歌广场。

  接到电话的刘宝生与朋友周洪生、赵军、赵健、程立光(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在台球厅打球,刘宝生又与金亮通了几次电话后,决定去找金亮理论,并打电话告诉金卫东带一把刀来,金卫东带了一把“刀手”与刘宝生等人来到金亮等人的包房,争吵几句后约好在一楼等金亮等人,刘宝生又拿出100元钱派程立光去买工具。金亮、孟伟、董立涛、关长明、玄建辉、刘崇海、苏捷及王海东(另案处理)携带刀锯、镐把来到一楼包房,在宋和福(另案处理)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发生殴斗,打斗中,被告人刘宝生、金卫东、孟伟、董立涛、关长明等均受伤。综上所述,五名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被告人刘宝生、金卫东、关长明又主动投案,应认定,且金卫东具有《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即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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