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一、维持崇义县人民法院(2005)崇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陈昌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06年1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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