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岑潮作,男,49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恩平市江洲镇新西江路6号。1994年12月3日被。
被告人:岑树柏,男,48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原系恩平市江洲镇粤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江洲镇农林街3号。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潮作,岑树柏因破坏选举一案,由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恩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
1994年8月中旬,被告人岑潮作得知恩平市江洲镇将于同年9月13日补选镇长,即产生用贿赂镇人大代表的方法当选江洲镇镇长的念头。尔后,被告人岑潮作串通被告人岑树柏先后多次纠集岑金良、岑均灵、岑连亨、岑洽慈、张伟联等5人(均作其他处理)到江洲镇海景舫酒家和岑潮作家中,密谋策划贿赂江洲镇第11届人大代表,让代表选举岑潮作当江洲镇镇长一事。岑潮作表示愿意出钱贿赂镇人大代表,岑树柏表示愿意积极帮助岑潮作分别贿赂东北雁管区、永华管区、中安管区、锦江糖厂等单位的镇人大代表,并商定江洲镇47名人大代表中必须贿赂半数以上,以确保岑潮作当上镇长。同年9月10日,两被告人通知岑金良等5人到岑潮作家中,将岑潮作预先准备好的各内装有人民币1000元的22个信封袋交给岑金良等5人。随后,岑金良等5人分头贿赂各自联系的镇人大代表,并要求代表选举岑潮作当镇长。岑潮作还亲自贿赂6人。合计行贿金额34500元。9月13日江洲镇召开第11届人大第3次会议补选镇长,选举结果是:47名代表投票,镇长候选人岑金远得23票,岑潮作得15票,无效票6票也写上“岑潮作”姓名,弃权2票。由于岑潮作、岑树柏的贿选行为,致使镇长选举无法依法进行。破案后,追缴回贿赂赃款24700元。
上述事实,有同案人和受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及追缴回的赃款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恩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潮作、岑树柏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为了使岑潮作能当选镇长,采取用金钱贿赂镇人大代表的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江洲镇第11届人大第3次会议无法选举产生该镇镇长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岑潮作、岑树柏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在中,岑潮作起组织策划作用,出资贿赂人大代表,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主犯,应从重处罚;岑树柏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岑潮作实施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用于犯罪并被追缴回的赃款,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恩平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9日,以破坏选举罪,分别判处岑潮作二年,岑树柏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4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相关文章
-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例分析
- ·破坏监管秩序罪案例分析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分析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例分析
- ·破坏电力设备罪案例分析
-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例分析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罪案例分析
- ·破坏交通设施罪案例分析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例分析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单位可以辞退上班网聊的员工吗?
- ·离婚后股权纠纷案例分析
- ·刑法案例分析的解答方法
- ·司法考试刑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例分析
- ·故意杀人罪案例分析相约自杀的几个问题
- ·【案例分析】先偷盗后敲诈是否构数罪并罚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案例分析与点评
- ·案例分析:双重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 ·预售商品房纠纷案例分析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