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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行为应担共同犯罪刑事责任—(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具体到本案而言,王兴佰预谋找人教训一下被害人,至于怎么教训,教训到什么程度,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正面要求,同时,王兴佰事前也没有明确禁止韩涛、王 永央等人用什么手段、禁止他们教训被害人达到什么程度的反面要求。所以,从被告人王兴佰的教唆内容看属于概然性的教唆。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王兴佰仅向实行 犯韩涛、王永央等提供了铁管,韩涛系用自己所持的尖刀捅刺被害人,且被害人的死亡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超乎王兴佰等人意料,但因其对韩涛的这种行为事前没有 明确禁止,所以仍不能判定韩涛这种行为属于过限行为,教唆者王兴佰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对于共同实行犯王永央而言,虽然被告人韩涛持刀捅刺被害人 系犯罪中韩涛个人的临时起意,但被告人王永央看到了韩涛的这一行为并未予以及时和有效的制止,所以,对于王永央而言,也不能判定韩涛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 王永央也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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