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被狗咬伤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人柳某的当庭证言与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能够相互印证,且与原告方提交的几份病历、出院记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何 某2003年12月4日在被告刘某所开设的饭店就餐过程中被被告饲养的狼犬咬伤左小腿后部;而被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照片,仅能证明被告刘某饲养的狼犬在 通常状况下是圈养的(有铁栅栏并拴有铁链子),而不能证实2003年12月4日中午该狼犬的状况,故对被告方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如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 权利。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何某无过错,其在被告刘某所开设的饭店就餐过程中,被其饲养的狼犬咬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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