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刑法中实际刑度的不衔接
我国刑法中实际刑度的不衔接主要体现在无期徒刑同有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死缓同无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以及由此导致的死刑同死缓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
第一,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上文已经表明,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有两种情况,一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与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后的最高总和刑期,具有较大程度的相交或相离。二是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刑度与有期徒刑的最高实际刑度不相切。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可见,有期徒刑的上限是15年。这是一般刑度,还不是实际刑度,适用减刑后才是实际刑度。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多可减刑二分之一,没有规定最少可减多少。实际上也用不着规定,最少减刑就是不减刑,因此,有期徒刑的的最高实际刑度是15年 - 0年 = 15年。我国刑法还规定,数罪并罚时,几个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不能超过20年。笔者认为,刑法的这一规定不太合适,应把数罪并罚的最高总和刑期由20年提到30年。理由将在下文中给予说明。
我国刑法规定,数个有期徒刑不能折合为无期徒刑,但如果同时被判为有期徒刑罪名较多,仍还在有期徒刑的期限内惩处,未免过轻。于是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达到二十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这仅仅就比有期徒刑的上限多出五年,力度还不够。对数罪犯起不到很好的惩治作用。因此,应把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二十年改为三十年,方为合适。同时三十年也正好是有期徒刑上限的两倍。笔者认为这个比例较好。现行刑法规定:一人犯数罪,除判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一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在现行刑法中,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是十五年,而总和刑期才是二十年,之间的差距太小。如果罪犯犯下三个分别被判十五年、十四年、十三年的罪行,那么判为二十年未免失之过轻。另一方面,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也不能过高,超过有期徒刑上限的两倍,那样就和无期徒刑在实际上没多大分别了,从而模糊了两者的界限,背离了刑度衔接的要求。因此,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应是有期徒刑的上限的两倍,即30年。这样在执行数罪并罚时,就有很大的伸缩余地。
与此有关的是有期徒刑上限的设置问题。有的学者主张将它的上限提高到20年,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0年;③ 有的学者主张将上限提高到20年,但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5年。④笔者认为,有期徒刑的上限不能太高,否则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后的最高总和刑期就有可能过长。现行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上限为十五年比较合适,因为它为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后的最高总和刑期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如果把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则为其留下的空间较小。比如,如果把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那么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后的最高总和刑期就达到40年。这显然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应与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后的最高总和刑期相衔接的原则相违背。如果坚持这一原则,把最高总和刑期限制在30年,这又与数个有期徒刑的最高总和刑期应等于有期徒刑上限两倍的原则相背离。为了维护前一个原则,就要使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后的总和刑期不要超过三十年,而要坚持后一个原则,就要使其为四十年。因此,它就会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之中。所以,要坚持以上两个原则的统一,有期徒刑的上限以十五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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