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中还规定,判处死缓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刑期间如果无故意犯罪,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者,两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实际刑度衔接的原则,这项条款显然不太合适。为了体现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衔接,死缓就不能直接转为有期徒刑,无论死刑缓刑期间立功与否、立功大小与否。在死刑缓刑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直接减为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就不需要在执行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的五年过渡期了,也无转为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之虞了。如果减为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后重新故意犯罪的,遵循无期徒刑减刑的相关规定就行了。
把无期徒刑划分为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与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与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现行刑法中所有的无期徒刑都是可以减刑的,无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与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之分。所有的死缓也是都可以减刑的。笔者对无期徒刑进行的上述划分,是针对死缓减刑以及数罪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最高徒刑是无期徒刑的,并不适用于因一个罪名而被判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也就是说,所有因为一个罪名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都是可以减刑的,对他们来说,只有一种无期徒刑的形式即可减刑的无期徒刑的存在,不存在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只有在针对死缓犯以及数罪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最高徒刑是无期徒刑的罪犯的时候,两种无期徒刑的划分和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的存在才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死缓犯是必要的。这体现出了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应有的实际刑度差。死缓作为死刑的一种形式,理应比无期徒刑严厉,它们的实际刑度之间应该保持一个合适的刑度差。设置五年过渡期是体现合适刑度差的一种方式,这是另一种方式。死缓只比无期徒刑多五年是不够的,它的严厉性还要在其他方面体现出来。上文表明,判为无期徒刑的只有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达到被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才不予减刑,而判处死缓的,缓刑期过后,在五年过渡期内,如果故意犯罪,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能够转为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显然,这一规定比无期徒刑的上述规定要严厉。这样,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实际刑度差较好地体现出来。
其次,它还为解决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何种刑罚提供了一种方法。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还要执行无期徒刑,合并时不能升级为死刑。现行刑法就是这么规定的;另一种主张是升级到死刑。⑥ 笔者认为,数个无期徒刑合并仍执行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失之过轻,而合并执行死刑又未免失之过重。因此,比较妥当的的办法应该是把无期徒刑划分为可减刑的和不可减刑的,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时应执行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这就避免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时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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