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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悬赏的法理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另外,有些犯罪分子的朋友、同事等在其犯罪后曾以一定的方式帮助过其隐匿或逃跑,已构成了包庇或窝藏行为。后来由于刑事悬赏将犯罪分子置于人民群众中,成为众矢之的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他们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笔者认为应同上述在押犯一样可以领取悬赏金额。

  个人能否进行刑事悬赏

  我国现行的刑事悬赏并不仅仅由公安机关进行,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由于着急,往往也重金征集案情线索。1999年,恒安集团副总裁全家被杀一案,恒安集团向社会悬赏100万元奖励破案及线索提供者。企业、个人悬赏破案,公安机关若破案,是否可以接受悬赏?笔者认为,侦查破案本是公安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应尽之职予以奖赏,只能使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成为“奉献”,无形中助长了公安机关怠于履行义务。另外,如果说公安机关悬赏破案能提高破案效率,那么,公民个人悬赏提供线索者就应是越俎代庖,长此以往,将会减轻公安机关所应该履行的侦破案件的法定义务,降低公安机关在人民中的威信,使人们对国家所提供的公力保护失去信心,甚至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笔者认为个人刑事悬赏不应提倡;但在个人已经发出刑事悬赏的情况下,出现的纠纷依然应按悬赏广告纠纷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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