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必须指出,仅仅将罚金刑易科制度立法化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措 施,如储蓄实名制、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等。这些制度使得犯罪人的 财产状况清楚明了,而不会加重法院的调查负担。以上制度的真正实行,可以使司法机 关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在现行的司法程序中司法机关往往对被告人的基本情 况较为重视,会记录在案,但对其他方面尤其是其财产状况则往往忽略。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所建立的卷宗里表现尤其严重,这种做法在罚金刑适用率较低的早期并无不妥 .但在现阶段,随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司法机 关有必要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作为个人基本情况之一记录在案,以便于法院判决罚金刑 时参酌或者作为补充调查时的一个基本线索。这种由先行机关向后继机关提供被告人资 力材料的规定,在外国立法中亦有体现。《丹麦刑法典》第51条第2款规定:“罚金 之总额,应于犯罪性质及第80条所规定条件之可能范围内酌量犯人之资力定之,决定此 种资力所必要之材料应依案件大小所定之范围由检察处供给于法院。”
结语
当代社会罚金刑执行难已逐步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的刑事立法尤显相对薄弱。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效执行既定的判决,我们更应该从积极方面寻求解决良策。如 果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对不缴纳罚金者区别原因给予不同的替代措施,将是解决问题 的有效途径之一。我们建议有关部门正确看待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内涵、外延与法律精神 ,早日将其立法化。
- 上一篇:浅谈涉税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 下一篇:论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犯罪人利益之载体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