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两个基本”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刑事案件“两个基本”指的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对任何事物只要把握了其主要的、根本的东西,就从总体上把握了该事物的本质。对刑事案件也一样,只要把基本的事实和基本的证据把握好了,也就能从总体上把握了该案件。这一点大家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其内涵和内容是什么,判断构建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所必备的条件应包括哪几个方面等问题的认识则不尽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在案件的认定上出现偏差,严重地影响了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两个基本”问题,对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高刑事案件质量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两个基本”存在的现实性和理论依据
“两个基本”的概念最早提出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并在后来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加以广泛运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了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案标准,从根本上把握好对刑事案件的正确认定而提出的一种刑事政策,是一种执法的方式、方法和原则。虽然全面客观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一切事物的基本观点,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往往都是通过事后的调查来进行的,要想把案件事实查证得与发生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可能的。所谓的案件事实大体上可划分为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三层意思。因客观事实具有消逝性的特点,在审判实践中不可能把握得了,只能把握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证据事实指的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控辩双方运用各种证据建构的案件事实,是认定法律事实的基础。而法律事实指的是通过审判程序,对各种证据经法定的示证和质证等法定程序加以调查后,裁判者在判决中加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它是判决的事实依据。审判实践中,我们注重把握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努力追求案件的法律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尽可能接近的过程,而不是绝对一致。既然如此,对每一宗案件的把握主要的还是把握其基本的事实和基本的证据。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清楚,用以证明这些基本的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就可定罪处罚。因此,审判实践中,“两个基本”便有其存在的现实需要和理论依据。
二、“两个基本”的概念、内涵和基本内容
对“两个基本”的理解,从总体上说应理解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而不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这里所说的“基本”,从字面理解,其含义是“根本的,主要的,必备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如何准确把握“两个基本”的内涵呢﹖就个案而言,“基本事实”应是具备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可以明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事实。也就是说,那些足以引起和实现诉讼基本价值的根本事实。而“基本证据”就是那些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根据。
案件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每起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案件的事实也存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节。我们在查证某一案件事实时,应当去粗求精,抓住主要、根本的事实,使查证的事实尽量接近客观真实。不可否认,以“两个基本”认定的案件在事实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有些细节无法查清,但却不影响对整个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从这层意义上说,“基本事实”的把握可以忽略与案件无关或枝节的事实,它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二是主观罪过,三是行为,四是客体,即犯罪的四个基本要件。另外还必须有必备的情节。通俗地讲,就是我们在处理一个案件时,起码要明确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基本事实清楚。必备的情节之所以成为“基本事实”的内容之一,是因为它是连接案件各环节之间的链条。情节把握的好,可以将整个案件事实的脉络梳理清楚,使其更具有透明度,有助于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
一、“两个基本”存在的现实性和理论依据
“两个基本”的概念最早提出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并在后来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加以广泛运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了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案标准,从根本上把握好对刑事案件的正确认定而提出的一种刑事政策,是一种执法的方式、方法和原则。虽然全面客观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一切事物的基本观点,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往往都是通过事后的调查来进行的,要想把案件事实查证得与发生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可能的。所谓的案件事实大体上可划分为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三层意思。因客观事实具有消逝性的特点,在审判实践中不可能把握得了,只能把握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证据事实指的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控辩双方运用各种证据建构的案件事实,是认定法律事实的基础。而法律事实指的是通过审判程序,对各种证据经法定的示证和质证等法定程序加以调查后,裁判者在判决中加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它是判决的事实依据。审判实践中,我们注重把握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努力追求案件的法律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尽可能接近的过程,而不是绝对一致。既然如此,对每一宗案件的把握主要的还是把握其基本的事实和基本的证据。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清楚,用以证明这些基本的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就可定罪处罚。因此,审判实践中,“两个基本”便有其存在的现实需要和理论依据。
二、“两个基本”的概念、内涵和基本内容
对“两个基本”的理解,从总体上说应理解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而不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这里所说的“基本”,从字面理解,其含义是“根本的,主要的,必备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如何准确把握“两个基本”的内涵呢﹖就个案而言,“基本事实”应是具备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可以明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事实。也就是说,那些足以引起和实现诉讼基本价值的根本事实。而“基本证据”就是那些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根据。
案件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每起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案件的事实也存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节。我们在查证某一案件事实时,应当去粗求精,抓住主要、根本的事实,使查证的事实尽量接近客观真实。不可否认,以“两个基本”认定的案件在事实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有些细节无法查清,但却不影响对整个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从这层意义上说,“基本事实”的把握可以忽略与案件无关或枝节的事实,它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二是主观罪过,三是行为,四是客体,即犯罪的四个基本要件。另外还必须有必备的情节。通俗地讲,就是我们在处理一个案件时,起码要明确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基本事实清楚。必备的情节之所以成为“基本事实”的内容之一,是因为它是连接案件各环节之间的链条。情节把握的好,可以将整个案件事实的脉络梳理清楚,使其更具有透明度,有助于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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