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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两个基本”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执行的“两个基本”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而不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不能有“差不多,凑合”的思想。但以“两个基本”为指导判决的案件,必须是铁案,必须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三、把握“两个基本”必须强调的几个问题

  1.必须正确认识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和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它具有双重性,仅理解为一方面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我们必须端正执法指导思想,从过去的“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挂”?熂窗寻讣?挂起来?牭闹傅妓枷胱?为“疑罪从无”的指导思想。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62条第?熑??犗罹褪?“疑罪从无”的规定,应该说这是刑事诉讼立法的重大发展和进步。它规定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还没得到证据证实犯罪之前,被告人均是无罪的。它的规定可能放纵犯罪,但它的意义重在于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为冤枉好人是对整个国家法制的破坏。另外“疑罪从无”仅是暂时的无罪,可以补救,还可以追究。假如“疑罪从有”,万一搞错,就无法补救。因此,强调“两个基本”不能脱离执法思想的转变和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问题。

  2.对“两个基本”的把握确实难度很大,它除了对一般性的要求必须把握外,有时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学会主动去感受证据,做到内心确信。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尽快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高素质的执法人员。

  3.增强司法办案人员的公正意识、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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