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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两个基本”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明根据是否充足的要求,是证明程度或标准的问题。它包括基本证据确实和基本证据充分两个方面的内容。基本证据达到确实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提取证据的程序要合法。这是防止证据内容虚假最重要的一个条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地收集证据,不仅有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提供有力的依据,而且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避免混淆事实,造成错案。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往往带着先入为主的倾向性的眼光提取收集证据,比如对国家机关、单位提供出具的证据通常存在审查不严,轻易采信的情况,没能做到仔细分析。这类证据容易出现收集不合法的情况,必须加以注意。而对律师或个人提供的证据重视程度不够,很少采用。这类证据往往有其真实性的一面,也应加以重视。二是各证据的内容之间要互相关联,没有关联性就达不到确实性。也就是说,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互相印证,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体系。每一个证据都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案件事实的每一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三是证据的内容要合理,符合基本的常识、情理和逻辑。证据内容的合理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证据所表明的情况是否合理;第二是证据内容与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或者说从证据到事实之间的推论是否合理。这里所说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熟知的道理或情理;一种是在某个专门领域里掌握的道理或原理。遇到第二种情况的“理”时,如果我们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则应向专家请教或请其帮助。四是证据反映在案件事实中要有细节。细节是众所周知的情理之中的事,往往是难以虚构的,从细节中可以感受和把握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做到去伪求真。侦查机关往往通过一些案件细节得以破获案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往往也是通过一些重要细节来否定案件,这些都是实践经验证明了的事实。高水平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比较重视案件的基本细节,特别是被告人不承认犯罪或在承认犯罪之后又翻供的案件,更应重视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细节,它对我们正确把握案件,从中发现案件的真伪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五是证据不应有根本性的疑点。证据允许有合理差误的存在,但若是基于原因和常识产生的质疑得不到合理的排除,那么该证据应该说存在根本性的疑点。就具体案件而言,证据本身的疑点引起对定罪上的怀疑,则应是根本性的疑点;若只是引起对某些细节的不影响定罪的怀疑,则应是允许的。合理的偏差不应成为判断证据是否确实的唯一标准。当然,我们提倡要带着疑点审查案件,不要置疑点而不顾。要注重发现疑点,通过对疑点的逐一排除达到正确办案的效果。关于基本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量”的问题,也就是证据要达到一定的“量”,而且不能出现根本疑点。“量”的标准如何把握,实践中很难统一。笔者认为,“量”至少要达到足以供人判断事实真假的条件,各证据的指向一致,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对证据“量”的要求,不能仅仅理解为数量上的多少,有的案件证据数量虽多,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其证明力也是不充分的;而有的案件,证据数量虽不多,但能互相联结,互相印证,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其证明力却是充分的。现实中,证据确实充分与否,完全由法官依内心确信而定,尤其是在以“两个基本”定案的情况下,法官依据明智推理,建立在对证据结果的完全、充分、无相互矛盾地使用上来达到其内心确信。总而言之,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很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好“两个基本”这一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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