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4. 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长期频繁的割据争战,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片凋敝景象,需要大量的轻壮劳力为其提供兵源和税赋来源。汉改刑制把一些肉刑并入死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恢复肉刑就可以减少死刑,确为“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来”的仁政之举。魏相国钟繇认为:“能有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臣欲复肉刑,岁生三千人。”晋代持这种观点的有廷尉卫展、辅政桓玄和大臣蔡廓等。
(二) 反对恢复肉刑的主要观点
1. 肉刑起源于蛮族,其野蛮残酷性与华夏文明背道而驰。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不少大臣从肉刑的历史源头来驳斥恢复肉刑的主张。魏朝尚书丁谧认为,肉刑的创制是缘于苗民的暴虐,行于蚩尤的残暴之世,而为尧舜盛世抛弃使用,以鞭扑流放代之。考其始溯其源,肉刑并非如主复派所言始自三皇,因之三代。以此来作为恢复肉刑的理由缺乏说服力。
2. 肉刑过于残酷,恢复容易失去民心。
自文帝除肉刑至三国鼎立,正律无肉刑已有三百多年,社会民众对没有肉刑也习以为常了。在天下纷争之时,民心向背是争霸胜利的有力保障。“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魏司徒王朗在反对恢复肉刑讨论中所讲的一段话颇有代表性,他说:“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讎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3. 为解决罪刑轻重失调的矛盾,可以用延长居作等方法,而不需要恢复肉刑。
“肉刑之废,轻重无品”一直是恢复肉刑论者的主要理由之一。东汉的后期,已经有不少有识之士认识到这一弊端,并想要进一步完善新刑罚体系。虽然要求恢复肉刑的呼声很高,但是作为人类文明进步不可逆转的潮流,一些具有远见的官员强烈反对恢复肉刑,主张通过延长犯罪人劳役期限的方法,来填补因废除肉刑而造成的生、死刑制之间差别悬殊,弥补新建刑罚体系中的缺陷。
4. 从刑罚的功效来看,与其恢复肉刑还不如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来以杀止杀。
肉刑和死刑相比是轻刑,按照“乱世用重典”的原则,死刑尚无法禁恶止奸,肉刑更无法独惩时弊。这种认识与以往反对恢复肉刑的观点相反,它把恢复肉刑看作是由重入轻,而非由轻变重,这种认识是当时不断恶化的社会状况的现实反映。为了改变当时社会动荡,民变频发、盗贼多有的状况,重刑思想又占据了统治地位,所以,死刑也就自然被看作镇压暴民,惩治凶顽的利器。而肉刑不能从根本上消灭个体的反抗,无怪乎尚书周顗、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重臣都反对恢复肉刑来缩小死刑的适用。
5. 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原因,而仅靠恢复肉刑是不可能消灭犯罪的。
肉刑“损肢体,刻肌肤”,会断绝罪犯改恶向善的道路,不利于教育广大民众。汉末之后的朝廷大臣和学者都认为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但主张恢复和反对肉刑的两派在如何实现刑罚目的方面存在着很大分歧。与复肉刑一派“去其为恶之具”的报应刑思想不同,反对肉刑恢复一派主张以“教育”作为根本途径。如孔融认为:他强调适用肉刑并不能使人改恶从善,反而愈发促使受刑之人变本加厉,从而得出了肉刑不应恢复的结论。魏末正始年间,征西将军夏侯玄认为,要想有效预防犯罪,单靠刑罚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尽量使民众生活富足,在安居乐业基础上以德导民,依靠道德力量才可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关文章
- ·历史悠久的中国名玉——岫岩玉
- ·黑龙江新添11件中国驰名商标创历史新高
-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 ·【谷歌退出】谷歌若退出中国将是历史错误
- ·邓中翰:结束“中国无芯”历史
- ·中国赴加拿大技术移民创历史新低
- ·近代中国海权问题的历史反思
- ·中国法治建构的历史语境及其面临的问题
- ·从中国契约法的历史和现状看中、韩、日三国买
- ·从中国司法现实到英国普通法历史
- ·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 ·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
- ·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
- ·中国地方治理结构的历史与转型
- ·中国革命历史上的第一部根本大法——《中华苏
- ·浅谈中国商账追收业的发展历史
- ·中国将严控死刑 确保每起案件经得住历史检验
- ·20世纪中国票据立法的历史经验
- ·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历史地位
- ·中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加紧立法和修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