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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对话、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过程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交往合理性在哈氏的交往理论中占据着突出的地位,它既是交往理论所致力于的最终目的,又是其合理化理论的出发点。因为交往合理性是主体的交往行为在道德实践方面的理性化,而非工具行为或策略行为领域内的理性化,它的实现依赖于“意向表达的真诚性”和交往行为所遵循的“规范的正确性”。交往合理性意味着人们摆脱了种种社会压抑与控制,进行自由的交往与对话,从而通过建立“和谐、团结、友好”的人际关系,使个性得到回复与发展。最终只有从交往合理性出发,才能使人们的生活世界和社会走向合理化,并且使“自由的交往关系和对话”制度化。基于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的冲突是根源于社会的文化体系压抑了人的本质欲望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哈贝马斯提出交往伦理学以保证伦理规范的普遍性和行为主体的自主性。普遍性规范也即通过交往得以使主体间实现相互理解而得到普遍同意的规范,并且在交往行为中的每一主体的个人自主性也得到实现。由于交往关系是人类的基本关系,主体间发生交往行为,而以相互理解为根本目的的交往行为需要人们具备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准则,商谈伦理学就是有关商谈规范的普遍规则,规则的确定是商谈伦理学的基础。哈氏强调交往行动的主体间的相互性,即从相互承认到最终相互认同,认为商谈伦理学的原则必须体现这种相互性,也即商谈者之间权利和机会的平等,通过相互交流、讨论,达到相互理解。

  概而言之,哈贝马斯认为走出现代性危机需要通过一种理性整合活动,也就是“主体间交流行为”(Intersubjective Communicative Action)。哈贝马斯试图用这一概念来取代近现代西方主流哲学-以主体为中心的意识哲学。首先,主体间交流行为理论是一种“普遍语用学”。它旨在重建语言用法或说话的“普遍核心”,它不仅仅是指“语言能力”,如词汇、语法和逻辑原理等,还包括“交流能力”。换言之,说者和听者不仅要有生成和理解语句的能力,而且还必须具有建立和理解与使得具体语境下的说话行为有意义的世界的关系。概而言之,说话行为是否有意义,它是与“外在世界”(对象和事件)、“内在世界”(说者的内在经验)和“社会世界”(共同规范)密切相关的。这也就是说,交流行为要达到相互理解,必须满足三个“效度要求”(Validity claims):(1)真值要求,即说出的话是符合外在世界的;(2)正当性要求,即在共同的社会规范看来,说话行为是正确的和合适的;(3)真诚要求,即说话行为所表达的主体经验是真诚的。对于交流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不可诉诸权威。

  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有效性要求”是一个有效的话语所必须事先满足的有效性条件。就是说,任何一个话语,如果是有效的,则意味着他具有能够被任何听者所接受的条件。对此他说:“对话是为检验意见(和规范)的有问题的有效性要求服务的。对话中惟一允许的强制是较好的强制;惟一允许的动机是通力合作寻求真理。对话在其交往结构的基础上摆脱了行为强制;对话也不给获得信息的过程留有空间;对话减轻了行为的压力,并且不受经验的约束。对话过程中除了论证之外,不会承认任何东西。”在哈氏看来,离开了“对话”,言语的“有效性”及其要求就无法被阐明。应当在对话中遵守以下“有效性要求的义务”:

  第一,言说者必须选择可领会的表达,以便说者和听者能够相互理解;第二,言说者必须提供一个真实陈述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分享说者的知识;第三,言说者必须真诚地表达他的意向,以便使听者能相信他所说的话;第四,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本身是正确的话语,以便使听者愿意接受之,而言说者和听者能在以规范为背景的话语中达到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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