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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术人品格的重塑——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创(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2.刑法学术之“视”。有了落脚点,扎稳了脚跟,还得睁开眼。当前刑法学研究视野狭窄,多是对刑法条文进行以概念为中介的形式逻辑推理。好像刑法是一个不关社会现实的逻辑自足的天国。如果说在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相对简单而稳定的古代农业社会,尚可“不出户,知天下”,“不行而知,不见而明”[iv],那么在现代社会就不适宜沉浸在概念的天国中冥想,而必须睁眼看世界。不仅要看,还得多视角地看。法学从很大意义上讲从来就不是一个自治自主的学科,它涉及社会的所有方面。法学有自治与开放两个纬度,开放意味着“法学不能满足于自给自足,而需要从其他的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中汲取营养”。[v]法律、法学发展的动力很少来自于法律概念自身的推衍,而多是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现实的促动或其他学科的渗透。从根的角度看,“扎根于本土”要求以问题为中心,也必须多视角、多学科整合研究。“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vi]所以刑法学研究也必须“《超越法律》”[vii].从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视角研究刑法问题的论著实在是凤毛麟角,中国刑法学要有所突破,应当从这方面入手开拓。但是多视角多学科研究也有一个驾驭问题,不是随意塞进几个其他学科的时髦术语就称得上多视角多学科研究,它在本质上是一个思维内化的过程。

    3.刑法学术之“思”。当我们扎“根”于本土进行交叉、全方位的“视”,所得到的东西仍然是混杂的,因此还必须有一个“思”的操作问题。具体到刑法学,我们不得不先讨论的“片面的深刻”和“刑法流派之提倡”的观点。提出上述观点的学者其实是以独到的眼光从不同侧面触及到刑法研究的“思”的问题。毋庸讳言,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缺乏一种思想的棱角,对许多问题采用的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种貌似全面而辨证的公式化论述,似乎什么都说到了,但又什么也没说具体,也说不下去了。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式既是结论也是理由,仅此而已。正是因为对这种状况的不满,所以才出现甘冒 “违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或“走片面极端”之名的“片面的深刻”和“客观主义(刑法流派之一)之提倡”的主张。对此,笔者是持欣赏态度的。这种研究思路有其针对性意义。从很大程度上讲“不片面无以深刻”的命题是成立的。打一个比方,“庖丁解牛”要做到游刃有余,其工具必须是一种“刀”,刀的构造必是“片面”的,而不能是“方圆”的。给庖丁一把圆木状的“刀”,恐怕他也只能将对象打死、砸成肉浆,而不可能做到游刃有余地深刻解剖、筋骨分明。只有使用片面之刀的庖丁才会深刻地研究自己所面对的不断变化的活生生的解剖客体的体形、体质、结构,才会思考怎样更好地使用刀,从哪里入手,什么地方难行或不可行,不断地从解剖实践中总结经验,才可能形成解剖之道之术。“学派意识”就是刑法研究者手中之刀,它使每个研究者意识到自己的理论核心,不轻易动摇基本立场,批判时认清他人背后的根基,证明时尽量保持具体观点与基本立场的一致性;否则就只能是使用大棒的庖丁,反正最后都是一堆迷糊的肉浆,也就无所谓什么解剖之道术,左右逢源,此亦可,彼亦可,怎么砸都行。

    从某种意义上讲,思想都是片面极端的,严格地说都要通过片面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不片面、不尖刻就无以一针见血,无以刻骨铭心,无以产生强烈的刺激和反应。诸如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苏力与“本土”、弗罗伊德与“性欲”、尼采与“强权”等常被人符号互换。但是正常社会的本性要求其发展的常轨应当是平和中庸的,如果社会生活也像思想一样走极端,其危害无穷尽。刑法学的发展有时候需要“片面极端”的思想激励,但作为一门以实践理性为核心的刑法学,仅仅停留在或满足于“片面的深刻”,或永远执守在“客观主义”的一端,恐怕是将手段混同于目的了。所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刑法研究中不可抛弃。当然真正的辩证法是一种以“对立”、“片面”、“分割”为中介、为前提的“对立统一”。也许国人把孔子单纯的理解为“中庸论”者,是一种误解。在笔者看来,孔子也是一个辩证法论者:孔子主张“吾叩其两端而竭焉”[viii].叩即追问,端即极端,竭即尽力。可见孔子在认识论上也竭力追求“片面的深刻”和“两端的分离”,在此基础上才有“中庸”的实践主张。如果我们将二者合起来,其辩证法思想可表述为“叩其两端用其中”的对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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