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依法治国的刑法文化(6)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天赋个人权利理论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并不是因为它是由国家制定的,而是因为,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个人与国家都要尊重这些个人权利。国家之所以要遵守法律是因为国家应该尊重个人权利。所有对法律的侵犯都应被看作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应当明确禁止这些侵犯行为。立法者有义务组建国家机关,以使违法的危险减小到最低程度,并严格禁止当局的任何违法行为。只要该法律存在,国家的任何机关都不能违反法律,即使是立法机关也不例外。社会相互依存性理论认为,法律的强制力量并不来源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与社会相互依存性的一致性。由此,法律对统治者的约束同对其庶民的约束一样严格,因为统治者与庶民一样,也受建立在社会相互关联性基础上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当某一个国家机构,或更确切地说,当一个持有某种政治权力的个人-统治者或为统治者工作的人-违法时,他就被认为是违反了建立在社会相互依存性基础上的客观法,因为他所违反的法律只有作为客观法精神的表述才具有约束力。[14]尽管天赋个人权利与社会相互依存性理论的逻辑推演方式存在差别,但在立法者应当受到限制,包括受到其自身制定的法律的限制这一点上,是相同的,这也正是法治的基础。因此,罪刑法定主义所蕴含的实体正义,包括对刑事立法权的限制。

  司法上的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所实现的正义,表现为犯罪认定与刑罚适用的正当性。这里主要涉及了一个司法裁量权问题。在专制社会里,不仅立法权不受限制,司法权更加不受限制,因而罪刑擅断便不可避免。而在法治社会,由于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司法权受到严格限制,定罪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罪刑法定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之间划出了一道明确的界限,从而有利于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法治国刑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它使刑法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具有目的价值。当然,实体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得以实现。因为法律运作本身也同样要求具有某种程序,这就是表现为法律程序的程序。在这种程序中,国家的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协调、妥善地安排,并在两者的互动过程中使实体正义得以实现。因此,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终不可得。

  参考文献

  [1]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2]参见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二元社会建构中的刑法修改》,《刑事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参见[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4]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5]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9页。

  [6]参见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33页。

  [7]参见侯国云:《市场经济下罪刑法定与刑事类推的价值走向》,《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8]参见艾永明:《法家的重刑思想值得借鉴》,《法学》1996年第11期,第10页。

  [9]参见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

  [10]参见[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3页。

  [11]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4页。

  [12]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