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业务指导方面,基层检察院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开展的如何,除了自身的管理以外,还有在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如何,各对口业务部门抓的如何,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领导管理现在仅限于看基层检察院每月的报表,年终听听汇报,而没有深入到基层检察院去,从严格意义上讲谈不上领导和管理,而仅仅是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由于没有抓住领导和管理权,这方面的不足在基层检察院的反映是:以自侦部门为例,反贪污贿赂部门近几年来查办的案件仅限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案件,而涉及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的侦破却没有突破。在当今大量国有企业破产,国企转民营的改革过程中有没有此类犯罪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为何检察机关没有查办此类犯罪呢?我认为上级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破缺乏理论研究和侦查指导,经济犯罪案件是有其时间区域和国家政策区域的特点,提前在理论和侦查方法上做好准备,及时指导基层检察院开展此类犯罪的专项打击,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树立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的形象。这样的问题,在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中也是存在的,这里不再展开讨论。再如,对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应在基层检察院树立理论权威的角色,但现实往往是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和明确的指示。这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基层检察院中的领导地位,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很少下基层调查了解办案情况,对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困难不了解;二是受案件管辖范围的影响,上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数量有限、罪名有限,以某区检察院为例2003年审查批捕案件669件1185人,审查起诉案件467件 697人,远远高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数,大量的案件使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提交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案件均有相当大的难度;三是没有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工作,使专业理论知识无人咨询指导,使自身理论水平不高。以上四点决定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基层检察院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是不能给基层检察院一个满意答复,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一是上级院要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二是对疑难案件可采用派员支持公诉的办法;三是成立专家咨询组;四是加强自身的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应做学习的表率;五是制定请示汇报及案件答复工作规范。
三、在推进管理机制建设方面
管理是一门科学,科学的管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上级检察机关在推进基层检察院管理机制建设方面缺乏创新精神和开拓精神,以基层检察院收到的上级院文件为例,常常是“通知的通知,计划的计划,方案的方案”,上级检察机关仅仅起到一个传话的角色没有根据本地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加以具体解决的方法,制定自身特色的管理方法和特色管理。以法警队建设为例,全国开展的不平衡,管理的模式也不一样,有的省将法警队归口分管自侦工作的检察长管理,调配使用;有的归口政治处管理。管理单位不同,产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也就不同。如某区检察院法警队成立于2003年5月份,归口政治处管理,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要推进检警分开的制度,司法警察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在开展工作中如何合理使用警力,派警出警应有的规章制度,如何配合各种业务部门的工作,如何将原来由检察官办的相关业务顺利移交到司法警察手中,这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应予以及时的指导,协助基层检察院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制,同时理顺与各部门的关系。
四、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
首先,由于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即实行检察系统垂直领导和地方党委横向领导相统一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基层检察院该引进的人才进不来,该请出的出不去。其根本原因在于,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没有相对独立的人事使用权,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影响,同时检察院为了正常开展工作,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人事权利,这反映在基层检察院的人员超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种管理体制还造成上级检察机关协助解决基层检察院人事问题能力的软弱,甚至还片面指责基层检察院工作的不力,使基层检察院承受巨大的压力而不被理解,基层检察院在解决人员超编的问题上,没有上级检察机关解决超编问题那样较宽的出路,可以在省、市级企事业或机关中进行选择,基层检察院人员分流只有一个结果,就是下岗失业,谈不上什么分流,这个问题恰恰是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协助解决的。但是,上级检察机关往往是片面地甚至机械地处理这一问题,不考虑人员编制定的是否合理,和实际工作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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