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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惩处模式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一、国际刑法的直接惩处模式

  直接惩处模式是指由一个内部协调一致的刑事司法系统直接把国际刑法的制裁性规范适用于国际犯罪分子,使国际刑法的有关内容不必通过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便得到直接的实施。[1]这种模式与人类的普遍价值-和平主义和理想主义是密不可分的。当今世界,在人类普遍面临的共同威胁方面,国界意识有了一定的淡化,人类整体的作用得以凸现,世界各国试图通过建立一种理想的、“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来维护人类的和平与安宁,使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免遭国际犯罪的侵害。

  创建国际刑法直接惩处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直接适用国际刑法来认定国际犯罪、裁量刑罚。人类为这一理想的付诸实践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走过了艰难的历程。[2]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有关人士和战胜国曾企图建立一个专门审理自然人国际犯罪的国际法庭。[3]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战争罪犯的实践,才使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构想走向现实。而后,1993年5月25日、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先后决定成立关于前南斯拉夫问题法庭和关于卢旺达问题法庭,并批准了两个国际法庭的规约。这些特别的临时法庭曾经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或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由于它们的临时性,国际社会一直怀疑其司法的公正程度,始终对之存有批评和意见,[4]而渴望常设性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外交会议在罗马经过五周的激烈讨论,终于表决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在人权的保护、国际司法制度的健全、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笔者认为,《规约》的诞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所谓前瞻性是指面对跨国犯罪增多和犯罪形式多元化的现状,世界各国深感自身在惩治、防范国际犯罪方面的局限性而预见到只有在超国家层次上实现突破、不断加强相互依存意识,才能维护国际社会安定、和平与友好的环境。前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际刑事法院及其《规约》的诞生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为国际刑法格局的发展和国际刑法内容的充实作出了巨大贡献。第二,因其前瞻性,《规约》必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它和社会实践有一个互动的过程,随着这一过程的延伸,国际刑法在超国家层次上的法网会逐渐变得更加严密。

  (一)国际刑事法院及其《规约》的历史意义

  1.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将使国际刑事司法和国内刑事司法得以衔接,明显地改变二者脱钩的历史,从而改变了长期以来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不受或难以受到惩罚的局面。通常情况下,国家会通过其司法机关将刑事犯绳之以法,但是当某些罪行是为执行命令或出于一国政治需要而犯下时,那么法律制裁就会遇到巨大的障碍,并且在缺少国际诉讼程序和没有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制裁总是有这样那样的限制。[5]《规约》的序言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管辖权起补充作用”。[6]这样,当有关国家不愿或不能对《规约》规定的罪行诉诸本国司法程序时,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而不致使这些肆意摧残人类尊严的国际犯罪行为侥幸逃脱。

  2.《规约》体现了罪行法定的思想,[7]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公正观念以及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战结束后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和审判实践明确肯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应该说,这一开创性的先例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符合客观形势的需要,对于审判、制裁那些违反国际禁止规范的行为实属必要,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我们以今天的眼光来审视现代国际刑法时,应该走出因一时之需而形成的强烈功利意识的拘囿,将罪行法定原则引入国际刑法,使国际刑法的适用有其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在发挥制裁、威慑作用的同时强化国际社会的公正观念。况且,现代世界各国对人权保护问题备为关注,人权原则亦成为国际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因而,引入罪行法定原则,吸纳、体现罪行法定的基本思想和价值内蕴,并用以指导国际刑事司法实践是当今世界形势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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