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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惩处模式(4)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三、直接惩处模式关照下的间接惩处模式

  面对直接惩处模式有其前瞻性,间接惩处模式有其现实性的事实,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而无视另一方面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在悖论中把握两者的关系,在矛盾中恰当确定两者的地位,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世界各国面临着国际犯罪的严峻挑战,确立国际刑法的直接惩处模式是国际犯罪全球化的必然逻辑。在打击、控制、预防国际犯罪方面,世界各国的连带性和相互依存性解释了这一模式日益凸显出来的历史必然性。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客观上要求超国家权力的日益强化,要求形成新的权力体系与机制,而国际刑法的直接惩处模式恰恰能够满足这一客观要求,在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当然,我们强调国际刑法的直接惩处模式,绝不能忽视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实践中,各个国家因为政治制度和国家利益的不同,冲突在所难免,这就要求各国以宏观的历史眼光自觉认同主权的相对性,更加广泛深入地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刑法间接惩处模式的作用落到实处。总之,笔者倡导直接惩处模式关照下的间接惩处模式,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1]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5—6页;黄芳:《论实现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途径和方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6期。

  [2]国际联盟、国际法委员会、非官方的国际刑法学会都曾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孜孜以求。参见喻贵英:《国际刑法执行模式探析》,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

  [3]曾令良:《国际刑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55页。

  [4]高燕平:《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曾令良:《国际刑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5][法]安德烈?博萨尔:《国际犯罪》,黄晓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5月版,第6页。

  [6)赵永琛编:《国际刑法约章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730页。

  [7]《规约》第22条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第23条规定,法无明文者不罚。

  [8]《规约》第25条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第27条规定了“官方身份的无关性”原则。参见赵永琛编:《国际刑法约章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1999年9月版,第743页。

  [9]《规约》第12条第3款的规定为“如果根据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得到一个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接受本法院的管辖权,该国可以向书记官长提交声明,接受本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该接受国应依照本规约第九编规定,不拖延并无例外地与本法院合作”。

  [10]徐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第95页;王光亚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年7月29日《法制日报》,第4版。

  [11]黄芳:“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导论”,《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第43页。

  [12]王光亚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年7月20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鲁宾谈国际刑事法院”和美国代表在第53届联大上就“建立国际刑事法院”议题的发言。

  [13]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53页。

  [14]谢里夫?巴西奥尼著:“国际刑法与国际刑事法院”,何秀梅译,《刑法论丛》第4卷,第678页。

  [15]夏朝晖、田天:“关于我国刑法中普遍原则的探讨”,《中国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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