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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刑的理性反思(9)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其五,折衷刑体现了依法量刑的理性规定。罪刑法定的被重新肯定与贯彻、不定期刑的被抛弃,使依法量刑在折衷刑体制中被作为制约司法上刑罚的分配的原则重新得到严格遵守。由于立法上法定刑的分配与法定量刑情节的确立体现了等价与适度的同一性,严格依法量刑使判定刑必然相应地体现这种同一性,因此,依法量刑也是折衷刑在配刑上的合理性之所在。

  4.行刑的合理性。折衷刑在行刑上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其体现了行刑的报应性与行刑的功利性之间的同一性。具体表现在如下数方面:

  其一,折衷刑体现了行刑的人道性与行刑的遏制性的同一性。折衷刑体制下的动刑继承了矫正刑体制所奉行的行刑人道性,强调受刑人的权益与待遇仍被作为行刑的指导思想。而这正是作为行刑之报应性的修正规定的行刑人道性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行刑的人道性构成充分发挥刑罚之感化功能的前提,因而又符合行刑的遏制性的规定。因此,折衷刑的行刑较充分地体现了作为行刑之报应性的修正规定的行刑人道性与作为行刑之功利性规定的主要内容的行刑的个别遏制性之间的同一性。

  其二,折衷刑体现了行刑的宽恕性和奖赏性与行刑的必效性之间的同一性。在折衷刑体制下,判定刑为轻刑且具有一惯表现好、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或退赃补失之类情节,可以作为不实际行刑而予以缓刑的理由。就判定刑为轻刑的受刑人可缓刑而言,其避免了矫正刑体制下只要受刑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无论其犯罪轻重都可缓刑的偏向,体现了作为行刑之必然性的修正规定的行刑宽恕性和奖赏性及其有限性。就具有一惯表现好、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或退赃补失之类情节可缓刑而言,其避免了不必要的行刑,符合行刑的个别必要性的规定,因为此类情节足以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折衷刑的行刑体现了作为行刑的必然性之修正规定的有限宽恕性和奖赏性与作为行刑的必效性的主要内容的个别预防的必效性之间的同一性规定。

  其三,折衷刑体现了行刑的奖赏性与行刑的适度性的同一性。在折衷刑体制下,受刑人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以后,有真诚悔改表现而不致再犯罪,可以作为假释的条件。就有真诚悔改表现而言,其作为假释的条件,是行刑的奖赏性之体现,因为有悔改表现是一种应以减轻或变轻行刑为奖赏的善行;就不致再犯罪可假释而言,其是行刑的适度性的必然规定,因为对不致再犯罪的人予以假释,符合行刑的份量与个别预防的需要相适应的规定;就只有执行一部分刑期才可假释而言,其体现了奖赏的有限性,符合行刑的奖赏性的本来规定,构成对矫正刑体制下的无实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否定。因此,折衷刑体制下的假释体现了作为行刑之等价性的修正规定的有限宽恕性与作为行刑适度性之主要内容的行刑与个别预防的需要相适应的同一性规定。

  其四,折衷刑体现了行刑的必然性对行刑的必效性的限制。在折衷刑体制下,除了具有人道性、宽恕性或奖赏性的正当理由者可不实际执行判定刑外,所判刑罚均应予执行,这充分体现了作为行刑之报应性规定的行刑必然性。据此,只要受刑人不具有人道性、宽恕性与奖赏性条件,即使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其判定刑也应予实际执行。这符合作为行刑之对立性规定的必然性限制必效性,体现了报应限制功利律。

  其五,折衷刑体现了行刑的等价性对行刑的适度性的限制。在折衷刑体制下,除非受刑人又犯新罪,其判定刑在行刑过程中不得予以任何加重,同时,除非受刑人具有人道性、宽恕性或奖赏性条件,其判定刑在行刑过程中不得减轻或变轻,而且,即使减轻或变轻,其实行刑也不得低于判定刑的一定比例。这是行刑的等价性的充分体现。据此,即使受刑人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也不得加重其判定刑,即使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其判定刑的减轻或变轻也不得超过一定比例。这体现了作为行刑之对立性规定的行刑的等价性限制行刑的适度性,符合报应限制功利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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