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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刑的理性反思(5)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与系统论关系密切的信息论主张,根据信息予以反馈,是正确决策的基本依据。如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与其预定目标相吻合,所形成的便是一种肯定行为的正反馈,行为者应该据此确认行为的正确性,并保持原有行为。相反,如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与其预定目标相悖离,所形成的便是一种否定行为的负反馈,行为者应该据此否定行为的正确性,并重新审视行为过程,改变决策。以此为依据,矫正时代与日俱增的累犯率构成不断否定矫正刑的负反馈,因为累犯率的增长的客观效果与教育矫正犯罪人的主观目的之间的明显对立,以胜于雄辩的事实表明了矫正的失败。而这促使研究者与刑事决策者不得不对矫正刑模式由寄予厚望转向失望与怀疑,并最终对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得出否定的结论。因此,信息论的问世,同样促成了矫正刑的衰亡。

  正是在对矫正刑的不断怀疑与否定中,一种接近于系统论原理的刑罚学说自20世纪中期在欧美各国崛起,并迅速成为一种通说。这便是所谓“一体化”刑罚论。其既构成矫正刑崩溃的直接的理论导因,也直接构成折衷刑的理论基础。

  “一体化”刑罚论虽然为不同学者所主张,而不同的学者的立论角度又不尽相同,因而具体派系丛生,(注:关于一体论及其分野,可参见拙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51页。更深入的评析将在《刑罚理性辩论-刑罚正当论批判》中展开。)但其总的立论是主张刑罚的正当性既在于其公正性也在于其功利性,刑罚既以报应为其正当根据,又以预防犯罪为其正当目的。其中,刑罚的目的不只是个别预防,而且也包括一般预防。因此,刑罚的创制与运用既应符合社会公正观念,又应以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作为共同的目的。美国学者帕克(h· l· pack)、赫希(von hirsch)、英国学者哈特(h·l· a·hart)、加拿大学者里特拉(nettler)、挪威学者安德聂斯 ( j ·andanaes)、德国学者米但多夫(w·midden dorff )以及日本学者福田平、大冢仁等均是此论的力主者。

  一体论因致力于对刑罚的正当性的全面揭示而吻合系统论思潮,并因致力于传统诸说的折衷而兼报应论与功利论的魅力于一身,因而很快取代矫正论而占据刑罚理论的主导地位,进而对各国刑罚体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折衷刑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便是一体论在刑事实践中的翻版,作为折衷刑之基本内核的立法一般化、量刑等价报应化与行刑个别化正是奠基于一体论的基本主张之上。一体之于折衷刑的理论渊源关系是如此之明显,以致于美国联邦刑法改革草案(参字第1 号议案)关于刑罚目的的规定几乎是对一体论的主张的简单认同,因为在其所规定的刑罚的目的是“罪有应得、遏制(似应为一般遏制—引者注)犯罪、剥夺犯罪能力与矫正”(注:转引自欧阳涛等著:《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85页。),与一体论关于刑罚的正当性的基本立论之间并无出入。因此,折衷刑根植于一体化刑罚论的理论沃壤之中。

  三、折衷刑的认识论分析

  以认识论为视角,剖视折衷刑,不难发现,其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合理的一种刑罚体制。

  与等价刑一样,折衷刑奠基于犯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之上,即因肯定对作为意志的体现的刑事活动应受制于作为客观存在的犯罪而肯定了客观对主观的决定作用。这构成对客观决定主观的肯定,符合决定论的基本原理。正是这一肯定,使折衷刑同时扬弃了威慑刑与矫正刑因片面夸大刑罚的威慑或矫正功能所体现的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片面夸大,构成对威慑万能与矫正万能的同时否定,在本质上构成对等价刑的合理复归。

  与威慑刑和矫正刑一样,折衷刑又以肯定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为前提,即肯定作为国家意志活动的刑罚对作为客观存在的犯罪具有遏制作用。这意味着肯定作为主观意志活动的国家刑事活动对于犯罪并非无能为力,而是可以通过赋予刑罚以威慑等功能遏制一般人犯罪,同时赋予刑罚以教育、改造等功能,阻止犯罪人再犯罪。这实际上是在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构成对机械决定论的否定,从而承袭了威慑刑与矫正刑的合理因素而扬弃了报复刑的无理性。但是,折衷刑对刑罚的威慑与改造功能的认可是有节制的,而未象单纯的威慑刑与矫正刑一样,将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推向极端,而是承认其具有有限性,从而因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局限性而体现了主观对客观的能动作用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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