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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控制(4)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二)公务人员的升迁与调换,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门,有权对财务不清的官员行使一票否决权,使其不得升迁或者调到另一个地方或单位继续做官。

  (三)公务员离职,或离、退休时,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其出任公务员时申报的财产清单和任职期间的收入情况,清查其“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其“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这种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的单位都收到了良好的政治、经济效果,使离任者“走的清楚”,上任者“接的明白”,同时还可以警戒那些在任者。

  (四)在审计核查升迁、调换或离任公务人员财务、财产的过程中,还可能发现其他有关公务人员的财务问题,甚或有组织犯罪的问题。对此都必须一查到底,挖出后台,把那些被腐蚀或被腐化的机关、团体或单位,从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魔爪下解放出来,恢复其原有的生机。

  上述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惩戒,这既是对公务人员的严格管理,又是对公务人员的爱护和教育,使他们恪尽职守,忠诚无私地为人民服务;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立体的监督网络,以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严惩那些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的公务人员。

  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对任何人的处理,都是“先教而后刑”。我国的普法教育,就是要使我国每一个人特别是公务人员,都必须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前述防范措施,都是在“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 而为之。我们之所以要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刑事方针,目的就在于“攻心为上”,只有把人们特别是公务员们的思想搞端正了,才能使他们如我国古人所讲的 “见理明而不妄取”为上,“尚名节而不苟取”为次,“畏法律而不敢取”为下的全面治吏效果。这就是我国搞好社会治安和反贪倡廉“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治本为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着眼长远;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内外结合,协同作战”的“五结合”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可以使我们经过多方努力,把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和控制在社会发展可容忍的最低限度以内,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释」

  1 《左传》昭公十四年,见《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076页下。

  2《礼记·礼运篇》,见《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14页上。

  3 《墨子·兼爱上》,见《二十二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35页下。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7页。

  5 《论语·季氏》,见长春古籍出版社1982年影印版《四书白话注解》,第135页。

  6《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7 荀悦:《申鉴·杂言》,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23~29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22页。

  9 《历代刑法志·元史·刑法一》。

  周密 王世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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