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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法应当宽容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某种“社会丑恶现象”一出现严重的势头,就有民众、媒体甚至于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主张应当通过新的立法、按犯罪加以打击,这类“丑恶现象”中典型的有卖淫嫖娼行为、吸毒行为、性贿赂行为、见死不求行为、赌博行为、观赏淫秽物品的行为。对以上几种情况都有学者或者司法部门的同志提出过犯罪化的建议,今年人大代表有人提出过将性贿赂犯罪化,昨天的新京报有人提出“当前我国刑法打击赌博罪的重点是开设赌场的”庄家“、组织引诱赌博的”赌头“以及”以赌博为业者“,存在重”庄家“轻参赌的倾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立法,( 新司法解释还有漏洞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5月14日,新京报)言下之意,应当对参与赌博也规定为犯罪。以上看法是不了解刑法立法的犯罪化科学规律的盲目的建议。

  对以上行为世界各国一般都不规定为犯罪,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考虑以下的因素:

  一是刑法应当尊重人权,不能因为犯罪化而牺牲人们的基本人权。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就有可能把最初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另一个例是同性恋行为,因为这是由天生的性趣向决定的,正象同性恋者自己所说的,这是上帝的决定,对其作为犯罪处理(作违法处理也不行),违背人性,因而侵犯人权。

  还有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卖淫嫖娼。既然社会并不能保证让所有的人都有性伴侣,现在我国男女人口的比例就不是百分之百的一比一,那么有人就得以适当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性权利。所以在中国历史上的有些朝代和现在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卖淫嫖娼是合法的。在荷兰,不仅性产业是合法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时,国家允许其与性伴侣同居,自己没有性伴侣的,国家每周免费为其提供妓女,因为性权利被认为是和吃饭一样的人的基本人权。我们现阶段不能将卖淫嫖娼合法化,这是基于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不是人权的需要。但也不能将其犯罪化,对其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让其处于一种边缘状态是适当的。卖淫嫖娼对于一种普遍现象是不道德的,但对于个体情况而言,也许连不道德也谈不上。而且将来将卖淫嫖娼合法化这是一个历史的趋势。原因就在于当一个国家认为性权利是基本人权时,它就不容置疑的要将其合法化,因为国家不能保证和强迫每一个人结婚,也不能保障每一人能以其他方式获得性行为。卖淫是一种没有受害人的行为。在如何处置卖淫现象的问题上有三种立场:卖淫非法化;卖淫合法化;卖淫非罪化。(李银河评,《危险的愉悦》,中社会学网,//203.93.24.66/pws/liyinhe/grwj_liyinhe/t20031017_1504.htm,2003.10.17)

  第一种立场是视卖淫为非法。世界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法律形式规定卖淫为非法,但是警方对卖淫行为往往采取眼开眼闭的办法,并不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或只对此做较轻的处罚,因此很少有什么国家能够真正取缔所有的卖淫活动。第二种立场主张使卖淫合法化。它主张使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成立为犯罪,不论有无报酬。卖淫合法化的一个好处是,通过对妓女征税,可以使妓女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妓女摆脱剥削,不必完全依赖于淫媒。这种作法还可以减轻治安系统的负担,可以使妓女较少遭受黑社会的侵扰;在受到威胁和盘剥时,能有更多的机会寻求警方的保护。这一主张把卖淫业与卖酒业相比,卖酒业由政府控制,抽取重税,对服务的时间、顾客年龄和持照人资格都有专门规定。已经采用妓女注册领执照,并开设红灯区的国家和城市有英国、法国、瑞典、荷兰、德国一些地区和阿姆斯特丹、汉堡等城市。有人担心如果卖淫合法化,新的妓女会大量产生。但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并未发生这种情况。在卖淫问题上的第三种立场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关于卖淫非罪化(decriminalized)的观点。她们的态度受到了1963年沃芬顿报告(Wolfenden Report)的影响。英国沃芬顿爵士受政府委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英国制定对同性恋和卖淫活动的法律提出专家报告,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同性恋与卖淫问题委员会的沃芬顿报告》,这个报告影响巨大,地位崇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深远意义。报告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刑法不应当承担对每个不道德行为的审理权。例如,婚外性行为也是不道德行为,卖淫和其他婚外性关系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只惩罚卖淫行为是不公正的。因此,卖淫不应被从所有其他不道德行为中单挑出来,被置于刑法审理的范围之中。联合国文献在 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根据这一精神,很少有国家将卖淫规定为非法。我国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淫者和买淫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规(治安管理法)中,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李银河,评《危险的愉悦》,中社会学网, //203.93.24.66/pws/liyinhe/grwj_liyinhe/t20031017_1504.htm,20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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