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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法应当宽容(4)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所谓刑法公平,就是要求刑法规范和司法适用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划分,以及罪刑关系、刑刑关系的确立与适用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协调,其关键就在于坚持罪刑均衡原则。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大力倡导下,罪刑均衡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逐步得以确立。例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 8条在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后,又在 1793年法国宪法所附的《人权宣言》第 15条中规定:“刑罚应与犯法行为相适应,并应有益于社会。” 该法典关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规定后来为许多欧陆国家所仿效,从而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法原则。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刑法总则第4条中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坚持罪刑均衡原则,就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无论是轻罪重罚,还是重罪轻罚,都是为罪刑均衡原则所坚决禁止的。

  现在有的人在评论这些行为的时候,把其相关行为与这些无被害人行为本身混同起来了。如卖淫嫖娼与组织卖淫嫖娼、参与赌博与充当赌头、观赏淫秽物品与贩卖淫秽物品。这对于仅仅有单纯的“无被害人行为”的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已经超过了犯罪与行为相当的范围。至于与此相关的行为如挪用公款从事赌博行为,已经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理时体现了,不能无限扩大到相关行为中去。同样对于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开设赌场等行为,也另有相应的罪名可以适用处理。

  刑法要宽容,刑法应当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因为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秩序的同时也容易侵害公民自由与法律公平。如果因为对于某一类社会现象痛恨,就简单地上升为犯罪来处理,公民犯罪的比率就会增加,国家权力就会无限扩大,所以还是且慢乱提某某行为应当规定为犯罪要好。

  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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