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1965年,英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现已正式废止)。
(二)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大致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绝对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
2、相对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
3、实质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
4、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
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推断: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
三、中国对死刑的保留
如前文所述,死刑制度走向废除是世界死刑制度的必然发展方向。但是死刑由盛至衰、由衰至亡,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没有相应的经济、政治与人文背景,死刑的废除不可能提上议事日程更不可能成为现实。正如日本学者田荡三郎所述:“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4]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不具备废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然要走一条从保留、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具体而言,也就是说在死刑废除问题上,我们要循序渐进、因势利导,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渐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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