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1、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
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虽然近些年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在不断的提高,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生产力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人的生命价值还被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而且,尽管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但惩罚犯罪却远比防范犯罪省钱省力。废除死刑是在强化军队、警察、监狱、司法机关和行政组织等国家机器,并建立一套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的基础上实现的。而这种完备的惩罚、控制和预防犯罪体系的建立,则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我国的经济基础目前尚无法承担这种庞大的开支。[5]因此,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对犯罪惩罚的严厉化,也就决定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
从经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秩序、公共财产被视为国家利益,而人身权益则被视为个人权益,根据“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准则,刑法极其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对公共财产和经济秩序的保护,由此形成了一种贬低人身权益价值的价值观念。虽然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己转向市场经济,但经济体制的转变不可能立竿见影的带来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革。因此,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被扭曲的价值观念,还个人权益的本位地位,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6]
2、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政治背景的
在我国,剥削阶级虽然己经被消灭,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同时,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这是一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广泛领域的社会大变革。随着社会的变革,原有的社会秩序在这种变革的冲击下,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震荡,使暴力犯罪的刺激因素日益剧增。[7]而国家的强大,综合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虽然不可否认死刑威慑力的有限性,但是就目前来说死刑在惩罚严重性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无以替代的。所以,目前我国在政治上需要死刑的存在,以保障社会的稳定。
民主建设的落后也决定了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我国曾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史且未经过近代民主思潮洗礼的国家,封建意识的影响广泛存在,不仅渗入普通公民的思想意识与生活之中,而且渗入到政治体制之中,[8]从而出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威第一等现象,导致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虽然,我国正在建设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善,但不可否认,特权现象、人治现象依然存在。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落后现状决定了中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
- 上一篇: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反腐立法的发展
- 下一篇:如何更科学更合理地量刑
相关文章
- ·中国已成美国“最严厉”贸易限制措施最大受害
- ·对已有子女的外国收养人收养中国儿童有何限制
- ·中国加强楼市供地调控 严格限制大套型住宅用地
- ·中国公民向尼日利亚出口假药获死刑
- ·中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 ·公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 ·中外合资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有什么限制
- ·中国拟立法严防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人身自由
- ·中国将严控死刑 确保每起案件经得住历史检验
- ·中国司法开启少杀时代 中央支持收回死刑核准权
- ·中国明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
- ·杀害中国石油员工的两名苏丹罪犯被执行死刑
- ·美欧要求WTO仲裁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
- ·中国行政强制法草案 将限制公安滥用权力
- ·中国证监会称:将对操纵市场账户实施限制买卖
- ·限制与废除死刑需要一个渐进的进程
- ·合理限制死刑: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 ·严格限制死刑的几个前提条件
- ·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
- ·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