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基本条件,那么我国就应该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严格限制死刑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也是死刑适用本身的要求。就我国法治发展水平和刑事法制状况而言,如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刑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表明,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因此,适用死刑的严格条件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第一道关口。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重在教育的政策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相符合。另外,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怀孕”,不能仅仅理解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怀孕,还包括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作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其次,从死刑的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从死刑核准程序上对控制死刑适用的规定。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在我国,死刑缓刑执行作为我国刑法独创的隶属于死刑刑种的一种执行制度,它保留了死刑作为极刑对犯罪人最为严厉否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评价,同时作为生命之刑又给受刑人以生的希望,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所带来的弊端。
(二)我国限制死刑制度的完善
对死刑进行严格限制,就是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都要对死刑进行严格限制,切实将死刑限定在确有必要的限度以内,从而为死刑的最终废除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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