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罚(即身份罚)、能力罚(即行为罚)、声望罚(即精神罚)等这些惩罚性责任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因而会对其产生根本性的甚至是致命的影响。”[24]上述责任形态的应用将大大增强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提高制裁的惩罚性和威慑力,强化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有助于我们跳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刑事化的怪圈,同时增强了制裁手段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充分发挥了商业贿赂制裁应有的功能。
注释:
[1]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作者:杨平/主编,载:中国农业信息网,,浏览日期:2006-11-14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给付或者收受回扣在具体方式上,给付或者收受回扣主要有三种手法:一是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付回扣;二是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三是采取其他手段,即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给付回扣。
[3] 转引自陈琬玲等编:《经济法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0页,第33页
[4] 荣钊著:《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三期,第4页
[5] 梁上上著:《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三十七页
[6] 王振川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若干问题》,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06、3,第4页
[7] 同[6]
[8] 史际春、姚海放著:《再识“责任”与经济法》,《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2)第93页
[9] 吕忠梅著:《经济法律责任论》,法商研究,第66期第20页
[10] 邹爱华著:《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兼与王克稳教授商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3940
[11] 张守文著:《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中国法学》2003(4),载
?diaryID=325746,
浏览日期2006-10-29
[12] [法]啊来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编:《经济法》,商务书馆1997年版,第300页
[13] 吕忠梅著:《经济法律责任论》法商研究第66期第20、23页
[14] 同[12]
[15] 陈婉玲等编:《经济法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16] 同16,第274页
[17] 同[12]
[18] 左坚卫著:《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人民检查。2006.7(上)第21页
[19] 王利明著:《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4.
[20] 同[11]
[21] 因为目前的惩罚性赔偿的受体通常是个人,所以在此称其为“单赔制惩罚性赔偿责任”,以突出其与“双赔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赔偿对象上的不同。
[22] 不仅限于财产责任,还可以是名誉和资质责任,因为诸如剥夺贷款资格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手段虽不是直接的财产剥夺,诞胜是财产剥夺,防止某些企业因为暂时的经济困难而逃过处罚
[23]钟雯彬著:《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研究》, 四川大学学报, 2004/1
[24] 同12
杨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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