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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完善(9)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⑵“剥夺各种税收类优惠待遇”和“扣减企业留利” 在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责任上的应用。

  企业留利和各种税收类优惠待遇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或某些特殊地区的经济发展而给予企业的优惠,其对企业的生存具有重大的影响,甚至是某些企业的命根子,因此它是规制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砝码。“剥夺各种税收类优惠待遇”和“扣减企业留利”对企业而言是一种惩罚性和威慑力极强的制裁手段,应该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所包含。

  ㈡政府商业贿赂应承担的经济法本法责任形态

  1“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本人认为,对政府 “权利寻租”行为或其他因受商业贿赂行为影响而作出的决策或实施的政府行为行为,一经证实就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这一方面是是政府作为调控主体和市场管理主体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另一方面,是为了增加贿赂方的风险,使得其因商业贿赂而得到的利益随时都处于有可能被收回的风险之中。

  2“颁发禁止令”。禁止令在国际上被称为停止侵害,是司法当局依职权或依被害人申请而采取的制止违法行为发生和防止损害扩大的一项救济措施。禁止令一方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制止作用,还可以对没有实施但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起到制止作用,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行为的预防是这一制度的特点。目前“颁发禁止令”主要在类似产品质量的情形下被讨论。本人认为,颁发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应当授予司法机关或被害人在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立案时起依职权采取或申请颁发“禁止令”的权利,当然,其内容应以限定交易量和交易市场范围为佳,不可肆意扩大,防止权利被滥用。商业贿赂之所以适用禁止令,是因为目前对政府行政决策的诉讼适用的还是行政诉讼的程序,而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内政府行为是不被禁止的,如果任其发展则会使损失扩大,因此政府有必要承担禁止令责任。

  3“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决策不当的情形一旦发生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引咎辞职是一种理想而有效的处罚手段。它同样适用于政府商业贿赂的责任承担上,特别是当发生“权利寻租”时。此时,主要是对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但责任不可免除的决策者或直接责任人要求其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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