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
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
商业贿赂排斥公平竞争,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其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不言而喻。在商品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市场在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持,关乎社会公平能否实现、人类生存和发展能否持续等社会利益问题。商业贿赂扭曲了资源配置的规律,结果是社会资源该配置的得不到合理、有效地配置,不该配置的大量配置、重复配置,造成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损失,长此以往将危及社会结构的协调性。
商业贿赂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结果消费者的负担大大增加。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他们面对者经营者的成本转嫁行为虽然愤恨但无可奈何,只能被动地接受。就单个消费者而言,这种利益侵害具有个体性,但对于整个消费者群体而言,则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因此这种侵害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
二、商业贿赂之现行法律责任形态的缺陷及补救之理论要求
㈠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含义
“责任形态是指对责任对象(有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所采取的制裁方法,如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警告、开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8]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就是对商业贿赂行为主体所应采取的法律制裁方法。
㈡现行法中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商业贿赂进行规制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以及《刑法》。依照这些法律、法规,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形态有如下三种形态:
⑴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被损害者有权要求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人。
⑵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涉及刑法分则中的8个罪名,分别在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中加以规定。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84条)、受贿罪(第385条)、单位受贿罪(第387条)、行贿罪(第389条)、对单位行贿罪(第 391条)、介绍行贿罪(第392条)。根据《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第166条第二款、393条的规定,可以给商业贿赂罪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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