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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可获及时救助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时报12月30日讯 (记者刘云 通讯员闫继勇)《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将得到及时救助。《办法》由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局等8部门联合签发。《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法委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对办案机关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审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立或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审查、申报、救助金发放等具体工作。救助工作将遵循生活紧迫急需、一次性救助、随案管辖三项原则。救助资金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发放,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集等为辅,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金额,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害人对案件发生的过错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实际困难等因素确定。具体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6个月至24个月的总额之间确定。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总额。

  救助对象与条件包括:1.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2.因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1.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获得民事赔偿金或已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社会救助,有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的;2.刑事案件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3.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办案机关以外的机关申请的;4.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又申请的;5.其他不应提供救助的。

  ■相关链接如何提起刑事救助

  《办法》规定,救助的提起方式为办案机关依职权提起和依当事人申请提起两种。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对于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侦办的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救助意见。对不案件,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救助意见。

  对于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或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救助意见。一审法院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救助而由于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拒绝救助等原因没有救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又提出救助申请的,或经一审法院审查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在二审期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又符合救助条件的,二审法院可以提出救助意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参照同级民政部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困难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途径获得救助的,也可以提出救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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