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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力救济的边界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四川双流县的一个小偷因为翻墙进入居民的别墅,而被狼狗活活咬死。新闻媒体披露这一事件之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有人认为小偷进入封闭的别墅,属于不法行为;主人不在家中,不可能唆使狼狗行凶,小偷完全是咎由自取;但也有人认为,别墅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狼狗的责任,给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都晚报》2009年11月27日)

  过去,一些外国人说中国是一个个院墙包围起来的国家。现在,中国的城市出现了别样的情形——遍布大街小巷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把人们阻隔在一个又一个社区之外。进入社区不仅要接受小区保安的盘问,而且有可能会受到狼狗的伤害。但是,在这一案件中小偷完全是咎由自取。在一个封闭的院落,未经主人允许,擅自翻墙进入,侵犯了主人的私人住宅权利。当人们谴责住宅的主人为富不仁,饲养凶猛动物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反躬自问——假如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我们是否会采取同样的保护措施呢?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我们在分析这一案件的时候,既要看到他人的深宅大院,同时也要意识到小偷的行为不端。假如过路的行人无辜受到狼狗的伤害,或者狼狗的主人唆使狼狗主动伤害他人,那么,狼狗主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因为饲养动物而致他人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大多是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出发,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司法原则对于保护人权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现代社会同样鼓励公民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饲养凶猛动物看家护院,既是公民采取自力救济措施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有效补充措施。如果只看到权利之间的隔膜,而没有看到权利之间必要的分界,甚至鼓励司法机关以判决的方式,反对公民自力救济,那么,不仅会增加政府的执法成本,而且会默许甚至纵容不法行为人无视他人权利的存在,肆意作奸犯科。

  新闻媒体披露这一案件,至少可以从一个侧面提醒那些不法行为人,擅自进入他人的住宅,可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对于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未必是一件坏事。当然,为了防止公民采取极端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政府机关也应该加强对自力救济的监管。假如动物饲养人没有及时办理动物饲养登记手续,那么,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果动物饲养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具有造成伤害的潜在危险,那么,政府也应该追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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