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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力救济的边界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四川双流县的一个小偷因为翻墙进入居民的别墅,而被狼狗活活咬死。有人认为小偷进入封闭的别墅,属于不法行为,完全是咎由自取;但也有人认为,别墅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狼狗的责任,给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见11月27日《成都晚报》)

  我国通则明确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但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假如过路的行人无辜受到狼狗的伤害,或者狼狗的主人唆使狼狗主动伤害他人,那么,狼狗主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这一案件中,受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人认为,只要动物饲养人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伤害,那么,动物饲养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把无过错责任扩大为无限责任的错误思维方式。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那么,动物饲养人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既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

  饲养动物看家护院,既是公民采取自力救济措施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有效补充措施。新闻媒体披露这一案件,可以从一个侧面提醒那些不法行为人,擅自进入他人的住宅,可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对于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未必是一件坏事。

  当然,为了防止公民采取极端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政府机关也应该加强对自力救济的监管。假如动物饲养人没有及时办理动物饲养登记手续,那么,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果动物饲养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具有造成伤害的潜在危险,那么,政府也应该追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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