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3)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首先,两者在主观特征上不同。本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其次,两者在客观上不同。本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最后,两者在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新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结伙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中,一般都有主犯、从犯之分。“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寻衅滋事罪后三种情形的认罪处罚一般无争议,而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遂)不易区分,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种行为只可包括致人轻伤的情形,而不能包括致人重伤的情形。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lO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是5年有期徒刑。所以可以认定,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依照新刑法典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寻衅滋事罪与以上所说的罪区别开来。
参考资料:
1、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在1998年版
2、赵秉志主编《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在1999年版
3、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4、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在1997年版
5、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案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在1997年版
6、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在1997版
7、力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释义与判例分析全书》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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