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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2)
www.110.com 2010-07-15 11:15

  2、上访人员大都是心有委屈,尤其是到北京上访,更是实出无奈之举,如果要求他们不提要求,显然属于苛求,只要这要求没有超出明显的限度,就应是允许的,信访接待人员应充分理解并具备应有的耐心,这是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从案卷材料完全能清楚地看到,被告人反映的问题属实,已经有过政府明确确认,上访是有理的。上访的十三个问题已经由县四大机关组成的调可组作出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处理结论要求将违法款项如数退还,但该意见至今未能落实,被告人就此不落实的问题再上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被告人的行为决不属于无理上访,一个需要注意的事实是,被告人上访反映问题完全是某些部门逼出来的,某些部门企图以压制甚至剥夺公民的自由的手段来限制公民上访的做法最终只能适得其反。

  四、本案从侦到诉属于权力干预或司法地方化的结果。

  从卷宗材料可以看到,本案之所以能够起诉,完全是由于县委县政府的权力干预所造成。关于这一点,看看乡党委乡政府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作的证明和调查笔录便可以一目了然。他们以乡党委乡政府的利益好恶为标准,把被告人的上访行为一一过筛然后上纲上线,利用掌握的权利打压访民,事件的另一面却见不到一点乡党委乡政府对造成上访的因素或办事不力的内容。所以,有理由相信,案子实际上是由政府等权力部门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对司法干预的结果。

  五、起诉和定罪不符合中央精神,更不利于维护稳定大局。

  中央的政策是好的,这是广大农民也是辩护人的共同看法。中央一再强调要善待农民,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决不能动用专政机器来处理。用围追堵截的办法看似解决了一时一地之需,但从长远从大局考虑,只能是后患无穷。说到底这种做法明显背离了“三个代表”精神,也严重违反了法治精神。

  综上,可以肯定负责任地说:被告人上访决不属于无理或非正常,因为有些事实已经有权威部门的结论。从另一个角度想想,有哪个老百姓会花钱生气遭罪,没事找事上访闹,所有上访的都有一定的道理,起码是站在他的角度以他的知识经验进行判断,他是有理才去上访的。即使事后证明他的主张不完全正确,那也只能说明他的判断有误,而不是故意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就绝对不能动用。我们已经看到,被告人所反映的确是涉及农民集体的事情,农民不容易,即使他的做法使某些权力部门不好接受,即使因他增加了一些工作量,增加了一些开支,那也不是被告人的责任,不能构成犯罪。越是这种情况越需要我们用法律情感的一面及国家母亲般的温暖教育、感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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