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谭锟系受害方唯一能证明枪击情况的目击证人,而其只能证明在加害方伸进屋内的三支枪中,有一支枪开了火,将薛刚击倒,其不但不能证明这一枪是击中薛刚左锁骨部还是击中其左膝部以致薛刚倒地,而且甚至不能直接证明这一枪便是卢铁光所开。
(3)除以上两人外,其他人,无论是受害方赵飞跃等人的证人证言,还是加害方欧阳丹、王建秋的供述,都只能证明听到了枪响与看到薛刚被人枪击倒地,而根本无法证明卢铁光开枪的具体情况,更谈不上证明卢所开一枪系击中薛刚左锁骨部的那一枪。
3、卢铁光关于其开枪将薛刚打死的供认不具有可采信性
尽管卢铁光在侦查阶段曾两次供认薛刚系其开枪致死,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辩护人认为,卢的供认不具有可采信性。
(1)卢铁光的供述始认后否,前后截然对立,难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卢铁光虽有两次供述直接供认是其开枪打死的薛刚,但其在法庭审理中推翻了其原来的供认,不但明确否定薛刚不是他打死的,而且对其原来违心供认薛刚系其开枪打死的原因做了合乎情理的解释。如此直接对立的供述,显然不具有作为证据所应有的可采信性。 控方认为,假如没有卢的这两次供认,确难认定致死薛刚的一枪系卢所开,但正由于卢有两次供认,所以,足以认定这一枪系卢所开。这显然是过分注重被告的不利供述,忽视了被告的有利辩解所致,有违全部、充分、确实的证据规则。试问,近年来相继暴光的云南杜培武与辽宁李化伟等错判死刑案中,有哪一个没有被告人供认在案?
(2)卢铁光的辩解合乎情理
根据卢铁光的当庭辩解,其之所以在侦查阶段供认薛刚系其开枪致死,是因为事情是因其而起的,出于哥们义气,他才自认一切后果都由其来承担,进而违背事实真相,把致死薛刚的一枪说成是自己所开。卢的这一辩解不但符合犯罪帮伙讲义气的“游戏规则”,而且,也为卢于2005年1月25日的供述所辅证。在该次供述中,卢不但承认自己一枪将薛刚打死,而且还供认自己开枪打伤了谭锟的腿。然而,正如谭锟与刘勇刚本人以及欧阳丹所一致证明并早已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一样,是刘勇刚而不是卢铁光开枪打伤的谭琨。这足以说明,卢是出于哥们义气而将本系刘勇刚所开的一枪说成了是自己所开。既然如此,我们又有何理由不相信卢同样是出于哥们义气而把原本并非由其打死的薛刚说成系其开枪打死?
4、对同案犯的判决不足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1999]岳刑初字第206号与第20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薛刚系卢铁光开枪致死。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该判决书是在卢铁光尚未到案的情况下即做出的,其关于薛刚系卢开枪致死的认定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是大可置疑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同一案件的被告人的前判,并不构成后来就同一案件的其他被告人进行的审理的证据。因此,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1999]岳刑初字第206号与第20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足以作为认定薛刚系卢铁光开枪致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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