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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铁光杀人、抢劫、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等罪一(5)
www.110.com 2010-07-08 13:35

1、从加害方的供述来看
(1)刘勇刚的供述证明,他是在被害人谭锟持猎枪向他击发,但枪没有响的情况下,才向谭脚部开枪。这不但证明受害方持有枪支,而且证明受害人谭锟已先于他而向他开枪,因而实际上已证明了受害方所持的枪支已上膛,并对加害方构成了威胁。
(2)卢铁光的供述证明,他是在被害人薛刚持枪开门后用枪对准他并以打死他相威胁的情况下,才向薛刚开的枪。这同样证明了受害方持有枪支,并同时证明其自身的生命与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3)欧阳丹等人证明死者薛刚身边有枪,进而至少证明了受害方持有枪支。
2、从受害方的证词来看
(1)受害人谭锟与发案当时在赵飞跃家中的证人“细猴”的证词直接证明,在开门前,赵飞跃拿出三支枪,分发给谭锟与薛刚各一支,自己留了一支,并告之枪已上膛。这最有力地证明了被害方持有上膛的枪支。
(2)受害人谭锟自认,在开门前,他本人持上膛的猎枪向门口瞄准,而受害人薛刚右手持枪,左手开门。这直接证明,受害方的行为已构成可能给加害方造成严重伤亡的紧急状态。
3、从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既已生效的判决的认定来看
正由于无论是加害方还是受害方均一致证明,受害方在开门前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持有三支已上膛的枪,并已做好开枪的准备,所以,既已生效的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1999]岳刑初字第206号与第20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正确地认定:“赵飞跃私藏枪支并将子弹上膛的枪支交给被害人薛刚和原告人谭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人谭锟、被害人薛刚……持枪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非法持有枪支本系犯罪行为,而使用上膛的枪支指向他人,则是具有严重危害可能性的行为。在本案中,如果不是赵飞跃将已上膛的枪支拿出并分发,如果薛刚不持枪开门并用枪指向卢铁光进行威胁,如果谭锟不是将已上膛的枪指向门口的人,后来的枪击事件也许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果不是卢铁光率先开枪,如果不是谭锟所持上膛的枪没有打响,被枪击致死或致伤的便很可能不是薛刚等人,而是卢铁光等人。因此,在本案中,受害人持有上膛的枪支,并用上膛的枪支指向与威胁加害方,至少起到了激化矛盾、导致事态扩大的作用。相应地,本案受害人方面有重大过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二、关于抢劫罪
控方指控,卢铁光等人暴力挟持并威胁冯合明,索取冯28万元,并以同样手段向彭岳平索取60万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然而,在辩护人看来,这一指控既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也存在定性不当的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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