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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铁光杀人、抢劫、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等罪一(8)
www.110.com 2010-07-08 13:35

三、对卢铁光依法不应判处死刑
在所控卢铁光六罪中,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爆炸罪与重婚罪,在法律上无死刑的规定,当然不存在据其对卢铁光判处死刑的问题。至于非法买卖枪支罪,虽然刑法规定有死刑,但卢铁光买卖枪支的行为情节并不严重,也谈不上据此判处其死刑的问题。而如前所述,卢铁光只构成绑架罪而不构成杀人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只有致被害人死亡或者杀死人质的情况下才应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卢铁光等人并未致被害人死亡,因而也不能以卢犯有绑架罪为由,对其判处死刑。应该着重指出的是,本辩护人已充分论证,所控卢铁光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而充其量只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而无论对卢以故意杀人还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薛刚系卢开枪致死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对卢铁光不应判处死刑。加之,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罪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本案受害人赵飞跃私藏枪支并将已上膛的枪支交给薛刚与谭锟,薛刚与谭锟又持已上膛的枪支指向卢等人,既系明显的重大过错,又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根据《纪要》的精神,对卢铁光更不应判处死刑。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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