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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当场处罚案件的证据审查(2)
www.110.com 2010-07-19 15:59

 

  第二、案件的内容决定了交警可以在没有固定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场处罚。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汽车的数量也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这也使得交警部门的执法任务异常繁重。他们经常面对着流水般的车流。其中有相当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和事。如果让交警都按部就班地调查、询问、做笔录,目前我国的警力根本无法达到。这是其一。其二,对于一些违法的人员必须当场作出处罚。通常,一些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例如本案中林某没系安全带的行为,除了交警之外,其他人根本不会注意,所以警察很难找到旁证。如果不进行当场处罚,事后,如果相对人拒不承认违法的事实,很难再取得证据进行处罚,不利于严肃执法。

  第三、当场处罚与一般程序相比,缺乏固定证据的要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当场处罚的基本条件是事实清楚。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显然,从证据的角度分析,简易程序中的当场处罚与一般程序中的处罚,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前者无需调查取证,后者则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也就是说,民警不用调查证据,只需他根据当时的情况认为“事实清楚”即可作出当场处罚。

  第四、当场处罚没有固定证据,有相应的规章依据。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之外,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第三十四条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以明显的地看出,当场处罚案件中可以没有固定的可以存卷备查的证据。当场处罚其实是“无固定证据”或“无案卷证据”的处罚,是一人执罚。

  实践中,我国各地基本上也都是这样执行的。

  综上所述,对于当场处罚的案件,复议机关如果以交警部门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为由,撤销当场处罚决定是不妥当的。当然,交警部门应当积极地到复议机关应诉,如期提交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的依据。

  当然,现行的当场处罚制度并不是非常完美,以至于无懈可击。由于这种处罚是“无固定证据处罚”和“一人执罚”,因此,交警缺乏必要的监督。法律不仅赋予了交警罚款幅度(从警告到200元以下罚款)上的自由裁量权,还赋予交警在事实上的确认权,加强对交警的监督和完善当场处罚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在美国,设有专门的交通法庭,警察贴在违法停放车辆上的也只是一张传票,当事人既可以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前往交通法庭接受审判,也可以直接将罚款寄给法院了事。发现违法事实和作出对违法事实处罚的机关分离,就不容易产生任性和偏私。当然,国情不同,我们无法照搬别人的做法,但现代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仍有其基本的共性存在。在当前的条件下,尽管法律允许无固定证据的当场处罚,我们也应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运用一些先进的、方便快捷的方式保全证据,如采用摄影、摄像技术等,难度不大,可信度却很高。一旦被诉,很容易证明自己行为的正确性。 


该文转自〖公务员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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