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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垄断法促进企业发展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中小企业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并在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进步、扩大出口贸易、促进公平竞争、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小,在与规模大、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相抗衡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削弱了市场的有效竞争。反垄断法在维护自由、平等竞争方面具有天然使命,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改善了中小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反垄断法具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整体,保护的利益为社会公共利益,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国家权力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以及对企业垄断力量滥用的禁止,实现经济的有序发展,因而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经济政策性。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目前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城乡收入差距比较悬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解决这些弊端,缓解社会矛盾,中小企业的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内在的同一性。经济法历来都注重社会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成果的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应当说,反垄断法促进经济效率是其一大目标,但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及就业形势,反垄断法应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中小企业发展。可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反垄断的应有之义。

  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包括完善税收政策及法律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等方面。但从总体来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从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角度,切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确保市场主体之间能够实现公平竞争。也就是说,只有确保中小企业的平等竞争权,才能有效保护它们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大企业或垄断企业往往会凭借市场优势地位,为谋取自身的垄断利润而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设置障碍阻止中小企业进入市场,或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盘剥中小企业。只有解决这些弊端,才能排除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然而,靠市场机制本身来解决这些弊端已无能为力,因此,只有通过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才能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消除大企业或垄断企业给中小企业设置的障碍。比如,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挤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行为进行约束,对垄断企业纵向和横向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保护中小企业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及由此而获得的竞争利益。可见,反垄断法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方式

  在立法理念上确保中小企业作为平等市场参与者的地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便是保障和维持中小企业作为正常、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中小企业在本质上属于经营者,应有平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当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正是其作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地位的缺失,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必须消除这种障碍,恢复和保障中小企业作为正常、平等的市场参与者和竞争者的地位。要消除这种障碍,其根本就是要确保中小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平等竞争、自由竞争的机会,促进中小企业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反垄断法正是维持中小企业平等市场参与者地位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反垄断法确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确保了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基础,从而从法律地位层面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平等发展。

  “有序竞争”的法益目标赋予了中小企业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目标就是为市场主体提供是否合法竞争的判断标准,并以此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比如,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都需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等,都将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适用除外制度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途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或领域中,反垄断法对某些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行为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以打击限制竞争的行为为宗旨,适用除外制度却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形式上看与反垄断法制度目的相背离,但实际上,适用除外制度有助于实现优先政策目标,与反垄断法的精神追求相吻合。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无法与大企业相抗衡,同一规则的绝对同等适用很可能造成实质的结果不平等。而且规模小也决定了中小企业间的联合行为只能以小规模的面目出现,不太可能与禁止垄断的政策发生冲突。鉴于此,不少国家的反垄断法出于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以及对经济自由的追求,规定中小企业间加强协作的经营行为只要能提高经济效益,在不采取不公正交易方式的条件下,不会导致市场集中度的显著增强,不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就应适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这就为中小企业间的共同发展铺平了道路。完善反垄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仅从原则层面规制了行政性垄断,特别是在执法中有些时候仍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有的水平上,行政垄断问题仍然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构成一个严峻挑战,反垄断法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例如,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规定难以保障执行结果,并不能有效消除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非市场因素障碍、保障中小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只有使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一样地适用反垄断法,同样承担责任,并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对其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方可能有效地遏制行政权力对竞争的不当限制和损害。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普遍性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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