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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行政执法订新规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中新河南网郑州11月18日电 《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正在征求意见,不日,这款专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的规定将正式出台。

  这款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人员在执法时,严禁采取简单粗暴、强取强夺、辱骂殴打等行为。如遇被执法者有过激言行,要加以劝导;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进行回击;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应及时上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及时报警。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执法资格、仪表仪容、职业道德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内地近年来的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发生摩擦或冲突、甚至出现暴力相向的事件屡见不鲜。河南拟出台的这款规定,将这个问题细分为四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要求执法人员冷静处理,这是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在第三和第四种情况下,要求执法人员及时上报、及时报警,这是为了应对比普通执法更复杂的局面和更紧急的态势,是可以理解的。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在受到执法相对人的“轻微攻击”时,执法人员只能予以警告,而不能进行回击。这个规定富有新意,富于启发,可谓体现了文明执法的真谛。

  有评论认为,行政执法活动不可避免要触及执法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相对人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考虑,都可能对执法活动产生不理解、不服从以至抵制、对抗的情绪;这种对立情绪表现在行动上,则可能发展成为对执法人员的“轻微攻击”,比如谩骂、推搡、拉扯等等。相对人的这些反应未必合理,却大多发乎“自然”,执法者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这个时候,一般的理解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执法人员似乎有理由对相对人的“轻微攻击”予以“轻微回击”,只要把回击行为限定在“轻微”的范围之内,就不会酿成大的事端。但河南省的规定超越了“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一般理解,要求执法人员对相对人的“轻微攻击”采取容忍的态度,强调执法人员要对营造文明执法环境、建立和谐执法关系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努力和“代价”。执法人员如果做到这一点,就可以避免在执法中搀杂“以牙还牙”、“以毒攻毒”的消极观念,避免使执法活动变成你一拳我一脚式的街头互殴。

  民众普遍认为,相对于简单粗暴的做法,“文明执法”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和认可,当然也为广大群众所拥护。这款新规无疑给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戴上了“紧箍”,是对滥用公权、粗暴执法的制度性否定,让人对“文明执法”新气象的到来有了更多制度性预期,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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