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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9 13:39

 

在这里笔者不想就态度的来源问题进行讨论,因为这是一个极度尖端的领域,潘绥铭教授也承认这里的障碍在于缺乏一种适用的研究方法(4)。

但不是思考就这样终止了,从另外的角度思考,这才刚刚开始。

二、全面考察、分析卖淫嫖娼现象

卖淫嫖娼就其定义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不特定男女双方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5)。依照这个定义,“三陪”,色情服务业制黄、贩黄及组织、容留、引诱、强迫妇女卖淫就不能列入到其中。但是作为“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扫黄”的对象,这种卖淫嫖娼现象只是所有相关现象当中比较重要的一种。如果不把其它相关现象纳入到考察、分析的视野中来,就难以对卖淫嫖娼现象做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识。

(一)卖淫嫖娼者的数量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到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1993年是24.6万人次(6)。1995年1——5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开始的“严打”中,查获14.2万人次(7)。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4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212万人次(8)。

据?扫黄·神圣的使命?这样具有权威性的书分析,1991年前后的“查处率”是25%——30%之间。而据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的问卷调查,有过卖淫嫖娼行为的人,至少会在官方数字的10倍以上(9)。

我们可以从数字上看出,卖淫嫖娼决非是“沉渣泛起”,而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二)卖淫嫖娼现象的层次分流

在整个卖淫嫖娼现象系统中已经形成了分流和不同的层次。从卖淫女的角度看,已有二奶(与纳妾、傍大款或事实婚姻不同)、包娼、“出台”的陪女、“叮咚小姐”(指自己租住宾馆,通过电话拉客的卖淫女)、“发廊妹”、“街女”、“住工棚的女人”七种分类和由顶至底的排列层次。处于不同层次的卖淫女都有自己不同的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存在着想逐层上升的特点,但有时遇到市场不景气也会出现向下降的情况。

从卖淫取向上看,也形成了不同的层次,针对不同的顾客,提供不同的“服务”。由最初的直接性服务扩展到性服务的所有方位,包括“三陪”、桑拿浴、按摩、脱衣舞表演和洗脚等等。而且分层后的模式,基本上都可以巩固而形成固定的模式。但到近一、二年来,有了更进一步的变化和分流:除了“二奶”仍是顶层外,按摩女已上升至中上层,她们主要提供性的行为“服务”和一些性的人际关系。而仅仅出售性交机会和性器官的卖淫女,就成为了最底层。还有一点特殊的就是仅仅从事“三陪”的女性,则转向专门的“陪伴服务”,反而从直接的卖淫中解脱出来。

从组织者控制哪个层次卖淫女数量和拥有的资金和“关系”上看,也有“大户”与“散户”之分。在最初的发展中,散户占有优势,但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逐渐形成了“两头是散户,中间是大户”的局面。上述的三种层次状况,相当大的部分取决于嫖客的需求,可以预想今后可能出现的再次分流。而下面的层次状况则取决于老板。无疑,从业者是要受老板剥削的,问题在于方法不同,强迫程度不同。

从对卖淫女的控制程度上,也可以分为运用直接的人身、精神强制手段,运用“经济强制”手段和并不直接组织卖淫、也不强迫卖淫这样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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