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草案进一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放弃采用强制手段的情形:一是在公民、组织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时,行政机关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即使行政机关已开始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和解。
第二,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进行。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强制领域存在着各类文件甚至包括乡政府的文件都可以规定行政强制。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擅自实施强制,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乱用强制权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组织的权益,成为近年来民众上访反映的焦点问题之一。因而,整肃这些问题,构成了行政强制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草案旗帜鲜明地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进行,指出只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能规定行政强制,强调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违法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失国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落实这些原则和要求,草案详细规定了行政强制的方式、设定权限、各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和实施程序,旨在通过这些具体规定规范行政强制的行使,减少行政强制的滥用。
第三,力求将公民的损失降到最小。这是远比行政强制合法行使更高的要求,揭示了行政强制设定和行使的本质,它强调了让当事人履行义务才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直接目的,若能用对当事人影响和损害小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行政机关就不当采取更为激烈的方式,更不能为强制而强制。
第四,文明强制,体现人文关怀。曾几何时,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是人们诟病行政机关缺少人文关怀的重要原因。草案不顾一些学者的反对,把“文明执法”这一过去基本上只会出现在政府文件中的指导性用语纳入到法律条款之中,转化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足见立法者要扭转这一局面的决心和意图。而草案中“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具体规定,则体现的是立法者在行政强制和行政执法中树立人文关怀的实在行动。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处分或者限制。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权限设定等都进行了规范。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草案也着力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
因而,《行政强制法》更是公民抵御权力侵害的盾牌,一部名为“强制”法的立法宗旨恰恰不是要任意扩大行政机关的权力,为某些行政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成为其保护伞,而在于防止强制力的滥用,试图把强制运用到最小、最少,处处体现的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合理性。[04]
结论
继行政处罚法、出台并付诸实施之后,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之三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目前尚未生效。 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权的配置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公权与私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也比较充分地反映了一国立法的价值追求。行政强制立法显示了我国向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的决心,同时如何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成为这部草案面临的最大课题。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以更加响亮的声音和更加明确的姿态向行政机关和世人宣布:我们正迈向的是以和谐合法合理而不是对抗和强制为基础的行政法治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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